一、外匯管制簡介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外匯管制有多種方式,其中與我國出口企業密切相關的是對進口付匯的管制,這種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必須得到外匯管理當局的批準,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
二、各國進口付匯管制簡介
下面主要介紹拉美和非洲一些國家以及俄羅斯在進口付匯方面的管理規定:
1、委內瑞拉
該國的進口企業首先要在CADIVI官方網站上注冊,進行外匯管理體系用戶登記(RUSAD)。CADIVI審核通過后,將會在其網站上公布通過審批的AAD號,并將所需外匯金額在其賬戶中單獨劃出,以備貿易用匯需要。在拿到AAD以后,委內瑞拉進口商才能夠開立信用證以及接受海外出運。在清關后,還需要將拿到的有關單據,交給CADIVI進行進一步的核查。審查通過后,公示ALD(Autorización de Liquidación de Divisas)號,即將賬戶上的美元劃給進口企業。最后進口企業再向委內瑞拉中央銀行索購外匯,用于實際支付。
2、阿根廷
阿根廷規定,所有進口產品均可通過預先支付完成,任何產品應在預先支付后360日內出具產品國內銷售證明。如未在期限內在國內銷售,應將預付款額或未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所用額度進行結算,匯率小于預付款日的參考匯率。允許在國內銷售期限平行時間內進行進口預先償付債務。
3、俄羅斯
1997年爆發金融危機后,俄羅斯進一步加強了對進口貿易的管理,禁止以商業信貸和預付款的方式,將資金匯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進入海關監管區的通知后或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銀行方可進行支付。1999年初,俄羅斯央行規定,俄羅斯進口商在向國外預付進口貨款時,必須在負責匯付的銀行存上等同于貨款的盧布款,待其提交貨單證后,方可被退還盧布款。2001年1月,俄羅斯開始實施《對進口商支付外匯實行監督的制度》,擴大了在進口活動中使用外匯的監督范圍,不僅可以監督支付外匯的出口合同,而且可以監督以盧布和票據進行結算的各種出口合同。
4、非洲國家
(1)埃塞俄比亞
埃塞俄比亞實行“外匯批發拍賣制度”。凡一次性申買外匯高于50萬美元者,需通過參加拍賣獲得所需外匯;凡低于50萬美元者,均無需參加外匯拍賣,可直接到各有關商業銀行自由申買。該國還規定匯款不能超過5000美元。進口貨物超過2000美元者,需要出示裝運證明。
(2)坦桑尼亞
該國的外匯管制有所放松,現在可以憑形式發票(PI)到銀行預付20%貨款。
三、出口企業應對外匯管制國家的措施
目前全球仍有不少國家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其中對涉及進口付匯的管理規定也不盡相同,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在向外匯管制國家出口之前,有必要充分了解該國的相關規定,做到心中有數,謹慎交易。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咨詢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
我國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的網站上一般都有對該國經濟或外匯外貿政策的介紹,出口企業可從這類網站上查詢相關信息。
(二)充分利用中國信保等專業機構,保障收匯安全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保障出口商收匯風險的專業化公司,其比較清楚一些國家的外匯政策,也掌握了相關國家的外匯管制資料,出口企業可以向其咨詢,借助中國信保豐富的“資料庫”掌握相關信息。“外匯管制”屬于中國信保承保風險中的“政治風險”類別,企業可以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對該風險進行轉移。
來源:江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