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義務;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后果,受損方有權提出損害補償要求。但是,各國的法律或國際組織的文件對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對該后果的處理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對此,應該了解和熟悉。
英國的〖貨物買賣法〗將違約分為違反要件和違反擔保兩種。
違反要件(breachofcondition)是指違反合同的主要條款,即違反與商品有關的品質、數量、交貨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反要件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即受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提出損害賠償;違反擔保(breachofwarranty)是指違反合同的次要條款,在違反擔保的情況下,受損方只能提出損害賠償,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體合同中,那個屬于要件,那個屬于擔保,該法并無明確具體的解釋,只是根據“合同所作的解釋進行判斷”。這樣,在解釋和處理違約案年時,難免帶有不確定性和隨意性。
與英國〖貨物買賣法〗不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司〗(1980年)則人違約的后果及其嚴重性進行判斷,將違約分為根本性違約和非根本性違約。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breach)是指違約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違約,如賣方完全不交貨,買方無理拒收貨物、拒付貨款,其結果給受損方造成實質損害(substialdetriment)。如果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并可要求損害賠償。非根本性違約(nonfunbamentalbreach)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