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空頭提單詐騙就是指貨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貨物的裝船數量遠遠不足信用證規定的量,而詐騙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單會同其它單據一起先向銀行結匯,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開證申請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貨而只能望單興嘆。許多國際騙子經常利用這一方法進行詐騙勾當,他們每每先與對方進行幾次小額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來一次大的瞞騙“利用空頭提單"的詐騙雖然受損失的大多是買方,但有時會泱及船方(特別是在貨量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以下的國際著名案例便是一個典型。
偽造提單進行詐騙的防范
1977年,希臘貨輪“LORD Baron”號,自新加坡裝偽造了一張載20,000噸糖的提單向銀行結匯,拿到款走了。而索馬里政府就心安理得等侯著心目中的20,000噸糖的到來,但當船抵港后發覺只有500噸,一怒之下降罪于船東,沒收了該輪,并把船長收監。后來希臘政府通過領事出現交涉,索馬里政府亦不予理會,最后鑒于國際輿論及外交壓力,才迫使索馬里把船、人釋放,但船東已遭受到很大的損失,該船的船長亦在返抵希臘時心臟病發身亡,這樣一場無妄之災就是由國際騙子一手造成了。
諸如這類騙案的受騙對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原因是:
(1)他們買貨都喜歡用投標的方式來獲得最低價,住住忽略了對于賣方的認識,亂簽買賣合約,忽視對賣方的信用調查,就貿然開出信用證證給沒有“信用"的人。這樣就很容易被騙子所利用,騙子當然可以輕易地以最低價中標,因為他們幾乎不用成本。
報關員考試(2)第三世界國家大都對國際貿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國際商會規定的三種基本單證(即賣方發票shippers
Invoicce、裝船提單Shipped Bills of lading、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為議付條件,為議付條件,亦使騙子們有可乘之機。
針對上述兩點,受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方法是,(1)小心選擇賣家,對其信譽要有所了解,叫價最低的未必是理想的賣家,否則隨意向他人去買貨,只求低價,買家就有可能遭受損失。(2)信用證開出的議付條件,除了上述三種必須的基本單證之外,還須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檢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證人或當地商會組織簽發的檢定證書或可規定只有駐當地使館鑒證才能確定貨物已如數裝船等。
利用期租(Time Charter)船的行騙及其防范
這類詐騙主要是指國際詐騙犯只要付首期的租金(通常是15天或30天的租金)就可以以期租方式租入船舶,同時自己就以二船東的身份(disponent
owner)以程租船的方式把船轉租出去,并要求付貨人預付運費,等到貨物裝妥船長簽發了已付運費的提單后,收到運費的二船東就溜之大吉或突然破產、倒閉,留下的只是原船東面對提單項下的責任。原船東于是就成了這類詐騙案的受害方,因為原船東的提單表明了他負有不可推卸的承運責任,盡管運費己被二船東騙走。在這種情況下,原船東要完成預定的航次,就要付很多的航次費用,如物料、燃油、工資、伙食、卸港費等等而其收到的首期或首二期的租金是且然不足以彌補這類開支的,但由于船東提單的存在,他就必須完成這一承運任務,否則就是違約.以下成是二個租家詐騙的國際若名案例。
1960年香港船東所有的“Mandarin star”號貨輪,某次裝貨到日本大阪,將抵目的港時租船人公司突然宣布破產倒閉,船東再也收不到租金,于是就拒絕駛往大阪并要挾收貨人再付運費,否則就將貨物賣掉,收貨人拒不再付款,船東果真把船駛往香港,把貨卸岸入倉,并已與人洽妥價,準備把貨賣掉.收貨人聞訊后成立即向香港法庭申請禁令,并向船東提出訴訟要求賠償一切損失,結果船東敗訴并輸得一敗涂地并因此跳樓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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