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是指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是FOB條款運給代理人推薦使用的一種單據。FCR不是適用于任何的外貿企業,特別是對于在國際主流貿易網站上做對外貿易的賣家而言,更需要了解FCR的相關知識。
FCR概述FCR是指將貨物交予收貨人,即貨運代理人承諾按照FCR記載的運輸要求運送貨物至目的地時,在運送過程中,其簽發的FCR應視為運輸單證,此外FCR是承運人收據,不是物權憑證,提單是作為物權憑證。
FCR特點1.FCR一般只出現在國際貨運
2.FCR只是收據,而非提單這樣的物權證明
3.FCR如同貨物收據,誰都可以開具
4.進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夠提貨
5.表面上的風險承擔方是承運方
FCR與提單區別1、銀行接受提單和FCR的條件有所不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0條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銀行僅接受運輸行簽字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運輸單據:注明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行名稱,并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運輸行的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
2、或注明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名稱,并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運輸行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提單作為承運人簽發的運輸單據,系物權憑證,屬于UCP500接受的運輸單據的范疇。
3、而FCR的簽發人為貨運代理人,FCR只具有貨物收據的作用,僅表明貨運代理人將貨物發送到目的地,不代表物權,因此通常FCR發放的運輸單據不被銀行所接受,除非開證人在信用證中明示FCR是可接受。
4、提單和FCR的可轉讓性不同。依據相關規定,除記名提單外,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均可轉讓,可轉讓性意味著提單持有人可以在目的地通過提交單證來獲得貨物所有權,而不論此時的提單持有人是否是和貨物托運人簽訂買賣合同的買方。
5、FCR與提單不同,在目的地交付貨物并不依賴FCR的轉遞,原因在于FCR不具有可轉讓性,FCR是不可轉讓的單證,貨物只能交給FCR記名的收貨人。
以上是分析了FCR與提單的區別,當使用FCR時,需要明確FCR的使用方法,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
除此之外,FCR作為承運人的單據,貨物一般只能交給有FCR記名的收貨人。因此,對于做出口貿易的企業而言,熟悉FCR的相關知識,能有助于增加外貿業務的銷售量。同時,也能夠讓買賣雙方更好的開展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