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19世紀發生的一次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這種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貨現場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時處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們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場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決了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們知道,采用匯付進行預期付款,是買方處于不利地位,而采用匯付進行遲期付款則是賣方處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單付款方式,對賣方來說,也是一種遲期付款。因為,賣方必須在裝運后,才能獲得全套收款的單據。一旦買方拒付貨款,即使貨物的所有權還在賣方手里,賣方的損失還是難以避免的。
所謂信用證,道理很簡單:買賣雙方互不信任,就由比較權威的銀行出面,做居中擔保人。銀行開出一份擔保性的文件給賣方(也就是國內的出口商),“你只要按照這份文件列出的要求出貨,保證你能拿到貨款”;同時對買家(國外進口商)也有承諾,“如果賣方沒有按要求發貨,你就不用支付任何貨款”。
這份銀行出面擔保的文件,就是信用證。
對于信用證定義中表達的“約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其一,由銀行承諾付款。而在匯款和托收方式中,銀行均未作出此種承諾。其二,條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在國際貿易中單據是第三者或當事人出具的履約證書,所以信用證的約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單據的形式向銀行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銀行即向其支付貨款。對一個實際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出口商來說,要提交這樣的單據是能夠做到的。因而信用證所提出的條件,并未對賣方構成合同義務的實質性的變更或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