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立的前提不同。假遠期信用證是出口商要求即期收回貨款,而進口商則承諾遠期付款。
2、開證條款不同。假遠期信用證除在進出口合同中明確了即期付款后,在條款上有別于一般遠期信用證,進口方開立的遠期信用證中增加了即期付款的條款。
3、費用承擔方不同。假遠期信用證是開證行提供給進口方的融資,因此,假遠期信用證中的遠期匯票的貼現費用和利息由進口方擔負。
4、實際付款時間不同。假遠期信用證履行了即期付款的承諾。而真正的遠期信用證則要等到約定的日期付款。
總之,假遠期信用證的基本需求是受益人要求即期得到出口款項,而申請人則要求遠期付款,其本質是利用自己的商品進行交易,并從銀行得到一筆規定期限的融資。
無論如何,信用證是一種較新穎的核算方式,其操作風險和一般即期或假遠期信用證基本一樣,重要的是在與申請人、受益人或代付行簽訂相關協議時需要做到嚴謹縝密,使之符合法律規定,以保證假遠期信用證這種融資方式的效益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