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圣誕節期間,出國或前往港澳地區旅游購物的人很多,也有不少海外華僑華人回國探親訪友。那么,攜帶行李物品入境有什么規定?記者近日采訪了中國海關總署監管司負責人黃熠,請他就今年出臺的《關于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即海關總署2010年第54號公告),以及一些出入境時應注意的問題進行了解答。 打擊變相進出口商貿行為
記者:海關總署今年為什么出臺54號公告?意義何在?
黃熠:54號公告實際上是對現行有關進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規定的重申,只是相關規定原本分散在條例、規章、規范性文件中。為便于大家綜合了解這些規定,進一步增加海關執法透明度,我署發布54號公告,將涉及進境個人自用物品的原則性管理規定整合。
海關作為國家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督管理機關,肩負著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打擊走私違法行為的職責。一段時期以來,一些有組織的走私團伙,假借個人物品名義,利用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便捷通關措施,以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為目的,一日內多次攜帶各類高檔消費品、高科技產品、生活日用品進出境,是變相的進出口商業貿易行為。相關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旅客的通關秩序,還違反了貿易公平原則,對于此類走私違法行為,海關將依法堅決予以查處。
物品與貨物怎樣區分
記者:對于海關來說,物品與貨物是怎么區分的?
黃熠:貨物和物品是有區別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征。54號公告針對的是個人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我國對進出境商品主要區分為貨物、物品兩大類,并適用不同的管理規定,包括稅率、許可證件等。這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鑒于各國對貨物貿易的管理要求較為嚴格,為簡化海關對一般旅客所攜少量行李物品及郵遞物品的管理要求,世界海關組織在《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京都公約》)的專項附約中,對旅客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中的個人物品提出了簡化通關手續的原則性意見,包括適用稅率、申報方式等。同時也強調這些簡易管理制度僅適用于非商業性質的個人物品,并受限于各國立法規定的數量和價值限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章規定,“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昂侠頂盗俊敝负jP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應稅物品稅率是三稅合一
記者:對旅客自用物品征稅的價格是怎么確定的,有什么依據?
黃熠:目前,中國海關實行的有關管理制度與世界海關組織推薦的做法基本是一致的。對行郵物品實行簡易稅制的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寄物品征收進口稅辦法》等相關規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進境旅客向海關繳納的應稅物品的進口稅中包含了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所定稅率是三稅合一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以下簡稱《歸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以下簡稱《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確定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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