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食品進口商應當按以下要求登記和保存入境食品的進口、銷售記錄:
1.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參照《入境食品進口、銷售記錄表》推薦模板,按批次如實記錄入境食品的進口和銷售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入境食品進口、銷售記錄表》中必須包括產品的名稱、原產地、制造商、品牌、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入庫日期、入庫數/重量、出庫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貨物流向地區、出庫數/重量等內容;入境食品的相關檢驗檢疫信息,包括報檢單編號、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備案號、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證書》簽發日期等信息,是產品入庫登記的必填內容。
3.《入境食品進口、銷售記錄表》中應該同時記錄相同原產地、制造商、品牌、規格產品的入庫登記和出貨登記等2部分內容,以便進行庫存核銷檢查;入境食品在每次入庫、出貨后必須進行及時登記,庫存情況應該與記錄相符。
4.食品進口商可以通過紙質、電子文檔或數據庫方式,登記和保存入境食品進口、銷售記錄,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必須達到上述要求。
5. 檢驗檢疫部門對食品進口商入境食品進口、銷售記錄做不定期抽查,抽查結果作為企業信用管理的一項重要考評指標,將直接影響到對其所進口食品的檢驗監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