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相關法律將進口商品分為三類:一是自由進口類商品,占進口商品總數的90%以上。二是一般禁止進口的非自由進口類商品,這類商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進口,但必須經由貿易部門許可。主要包括涉及衛生及健康(動物內臟,某些化學產品),安全(武器)或是與本地生產相關(如傳統地毯、工藝品)的敏感商品。三是進口的廢品、翻新產品和舊貨,以及暫時被限制在自由進口類商品以外的商品,這些商品同樣也需要進口許可。 二、 進口手續 突尼斯企業必須具有從事外貿的資格(指具備進口證書或是進口許可),方可辦理進口手續以及結算。進口必需指定兌付機構,主要指經營商選定一家由突尼斯中央銀行授權的具有中介資質的銀行。根據進口性質的不同,相關進口手續分為以下幾種:
- 不需要辦理外貿手續的產品
主要指純出口型企業和位于免稅區的企業所進行的進口。這些企業享有免稅優惠,使得他們在進口所有必需的生產要素時只需在提貨時進行許可申報。
2、 自由進口類產品
涉及進口產品的絕大多數。這些產品必須提供進口證書,并提交商業合同(比如形式發票)。進口證書由中介機構頒發,該證書從指定兌付機構起6個月內有效。每次進口,需要申報進口支付外匯的金額,以及貨物的價值等。
- 非自由進口類產品
這類產品的進口必須具有貿易部頒發的進口許可。進口許可的申請,需要向中央銀行認可的銀行提交商業合同(比如形式發票),并由銀行轉至貿易部。貿易部在收到申請30日之內做出答復。進口許可在12月內有效,對于某些敏感商品,有效期為2個月。
- 享受特殊制度的產品
屬于補償貿易的商品進口。這類商品的進口由向國外出口商品作為補償,不發生貨款結算。此類商品進口需要貿易部頒發進口許可并在進口前簽訂相關協議。不用支付的進口。這種進口不具有貿易性質,僅在特殊名義下由貿易部授權進行,并頒發進口許可。海關體制下,不需支付關稅而進入突尼斯的商品進口(指免稅品或是暫時性準入)。這些產品不以外貿產品名義通關,需要有進口證書或是進口許可,但仍要求與外商結算。
三、海關檢查
除了以上所說的進口手續外,進口商品必須接受技術檢驗。其目的在于檢驗商品是否符合現行國家和國際技術標準,尤其是與消費者安全和健康相關的技術標準。技術檢驗由不同技術服務單位或是政府認可的機構實施。未經過檢驗的進口商品禁止消費。
根據產品性質不同,必須進行三種不同類型的檢驗:
- 進行系統檢驗的商品
檢驗在碼頭或進口商商店內由相關質檢部門進行。通過取樣檢驗分析,核查商品進口手續是否完備和是否與現行法規相符。另外,為了取得可供消費許可,進口商需要在商品抵港前向相關質檢部門提交完整的進口手續材料。
- 必須具備質量合格證明的商品
海關確保進口的商品具有由授權機構出具的與突尼斯、歐盟或是國際質量標準相符的證明。在實際操作中,突尼斯海關接受由出口企業所在地工商會出具的證明。
- 必須與招標細則相符的商品
相關技術部門核實進口的商品是否與招標細則所規定的標準相符。
檢驗在清關地點和在海關批準提貨前進行。在實際情況中,在是否符合標準方面經常存在不明顯的和不透明的限制性規定。這種措施實際上是一種非關稅壁壘,用于保護當地市場和限制進口的過快增長。在支付方式為可撤銷以及非保兌情況下,出口商需要進一步向突尼斯進口商咨詢了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相反,如果國外企業購買突尼斯企業產品,需要在發貨前預先支付一定款項。
另外,檢驗進行的時間可能會使商品清關期限推遲數周或數月。
五、關稅及進口稅
突尼斯是關稅相對較高的國家。平均關稅在35%左右,大量的農產品、本地可以生產的商品或是被視作奢侈品的商品(酒類、汽車)關稅甚至可能達到100%。
突尼斯與歐盟于1995年2月簽訂了聯系國協定,決定成立自貿區,并規定在12年過渡期內突尼斯逐漸取消對歐盟產品的關稅,這一協定應于1998年3月開始實施,并且根據關稅及消費稅對于商品進入突尼斯市場的影響,而實施不同的關稅減免方式。突尼斯實際從1996年起開始實施聯系國協定,并逐漸取消關稅,將于2008年初完全取消從歐盟進口的工業產品關稅。
保留消費稅。消費稅不只影響進口產品,也影響當地產品的生產。設立消費稅的目的在于限制國內對于某些被視為奢侈品產品的消費(酒類、汽車)。同樣,消費稅也不屬于聯系國協定確定的逐漸取消的關稅范圍之內,因為相對關稅來說,它并不屬于同等性質的稅費。
增值稅。增值稅主要涉及所有在突尼斯消費、使用以及進口到突尼斯的物品和服務,在海關關稅基礎上,根據其銷售價格或是國家補助后價格,以及其所有的費用,稅費而計算得出,共分為4類:
6% 的增值稅主要適用于醫療產品和高科技產品。
10%中間增值稅一般適用于在突尼斯進行的學習、鑒定、旅游活動、旅行社業務以及某些設備。
18%的一般增值稅適用于其他三類稅沒有涉及的商業活動。
v29%的高增值稅涉及的主要是進口或是突尼斯本地生產的奢侈品(香水、煙草、酒類、礦泉水、真絲、亞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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