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多式)聯運。它是指不同運輸方式運輸企業之間根據國家運輸主管部門頒布的規章開展的多式聯運。目前鐵路、水路運輸企業之間根據鐵道部、交通部共同頒布的《鐵路水路貨物聯運規則》開展的水陸聯運即屬此種聯運。在這種聯運形式下,有關運輸票據、聯運范圍、聯運受理的條件與程序、運輸銜接、貨物交付、貨物索賠程序以及承運之間的費用清算等,均應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規章的規定,并實行計劃運輸。
這種聯運形式無疑有利于保護貨方的權利和保證聯運生產的順利進行,但缺點是靈活性較差,適用范圍較窄,它不僅在聯運方式上僅適用鐵路與水路兩種運輸方式之間的聯運,而且對聯運路線、貨物種類、數量及受理地、換裝地也做出了限制。此外,由于貨方托運前需要報批運輸計劃,給貨方帶來了一定的不便。法定(多式)聯運通常適用于保證指令性計劃物資、重點物資和國防、搶險、救災等急需物資的調撥。
2)協議(多式)聯運。它是指運輸企業之間根據商定的協議開展的多式聯運。比如,不同運輸方式的干線運輸企業與支線運輸或短途運輸企業,根據所簽署的聯運協議開展的多式聯運,即屬此種聯運。
與法定(多式)聯運不同,在這種聯運形式下,聯運采用的運輸方式、運輸票據、聯運范圍、聯運受理的條件與程序、運輸銜接、貨物交付、貨物索賠程序,以及承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與風險承擔等,均按聯運協議的規定辦理。與法定(多式)聯運相比,該聯運形式的最大缺點是聯運執行缺乏權威性,而且聯運協議的條款也可能會損害貨方或弱小承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