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廢物進口(國家局審批、省局審核、市局初審,已進辦證中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國家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止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確有必要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
2、國家環保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商檢局頒發,環控[1996]204號(1996年3月1日)《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本轄區內進口廢物實施監督管理,并有權對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第九條第三款:“(二)申請進口附件一所列其他廢物的,由廢物進口單位或者廢物利用單位向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簡稱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廢物進口申請,經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第十四條、十五和二十四條(對具體審批對象的規定略)。
受理條件
1、依法成立企業法人;
2、具有利用進口廢物的能力及相應的污染防治設備和措施;
3、申請進口的廢物已被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
辦理程序
1、業主向辦證中心環保窗口提出申請,需提交:①進口廢物申請書原件一式六份、②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表)一式六份;
2、窗口報局業務處室初審后,報省環保局審核、國家局審批;
3、市環保局將審批結果告知業主。
辦理時限
自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收費情況
初審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