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報檢要求
(一)如實、完整地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
(二)提供官方植物檢疫證書。
(三)引進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需提供《隔離場、庫備案證》,種植地不在珠海的需提供種植地檢驗檢疫機關簽發的《同意調入函》。
(四)需辦理審批或許可證的植物、植物產品,必須提供農、林主管部門簽發的《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或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五)引進轉基因產品的,需提供農業部簽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明書》或“非轉基因農產品聲名”,轉基因產品標識、轉基因產品臨時聲明。
(六)引進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應在入境前7日內報檢。
(七)合同約定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內向各地檢驗檢疫局報檢。
(八)其它貿易單證。
二、檢驗檢疫要求
(一)貨證相符。
(二)未經檢驗檢疫合格,不得銷售和使用。
www.bgyedu.com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依據下列內容實施檢疫: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進境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
2.我國政府與一些國家政府間簽訂的植物檢疫和植物保護雙邊協定中規定的、簽約雙方防止通過植物或植物產品的出口而傳入對方的危險性病蟲害名單。在雙邊協定中,這類危險性病蟲害名單一般被稱作“檢疫性病、蟲、雜草”或“植物檢疫病蟲害”等。
3.在進口貿易合同中及入境種苗檢疫審批單中所規定的不得帶有的植物病蟲害名單,連同出口貿易合同中所規定的病蟲害都是在具體工作中需實施檢疫的。
4.中國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依據下列內容實施檢驗: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配套法規。
2.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
3.貿易合同(信用證)中約定的有關檢驗檢疫條款。
三、檢驗檢疫處理要求
(一)經檢疫發現有害生物,具備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由檢驗檢疫機構監督進行除害處理。
(二)經檢驗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要求的,但可進行有效技術處理的,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
(三)經檢驗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合同要求的,且拒絕進行技術處理,或經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做退回處理。
(四)經檢疫發現土壤或檢疫性有害生物,且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做銷毀處理。
四、檢疫監管要求
(一)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境植物及其產品的裝卸、運輸、儲存、生產、加工實施監督管理。
(二)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進境植物及其產品的裝卸、運輸、儲存、生產、加工場所實施監外來有害生物監測,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三)從事進境植物及其產品檢疫除害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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