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管理,規范報檢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申報的行為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報檢范圍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
(二)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方準入境的;
(三)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
(四)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及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
第四條 報檢人在報檢時應填寫規定格式的報檢單,提供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的單證資料,按規定交納檢驗檢疫費。
第五條 報檢單填制要求為:
(一) 報檢人須按要求填寫報檢單所列內容;書寫工整、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報檢日期按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日期填寫。
(二) 報檢單必須加蓋報檢單位印章。
第二章 報檢資格 第六條 報檢單位首次報檢時須持本單位營業執照和政府批文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取得報檢單位代碼。其報檢人員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后領取"報檢員證",憑證報檢。
第七條 代理報檢單位須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其報檢人員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后領取"代理報檢員證",憑證辦理代理報檢手續。
第八條 代理報檢的,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委托書,委托書由委托人按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格式填寫。
第九條 非貿易性質的報檢行為,報檢人憑有效證件可直接辦理報檢手續。
第三章 入境報檢
第十條 入境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合同、發票、提單等有關單證。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報檢時除按第十條規定辦理外,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
(一)凡實施安全質量許可、衛生注冊、或其他需審批審核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二)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以品級或公量計價結算的,應同時申請重量鑒定。
(三)報檢入境廢物時,還應提供國家環保部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和經認可的檢驗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等。
(四)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五)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六)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他單位檢測的,應隨附驗收報告或檢測結果以及重量明細單等。
(七)入境的國際旅行者,應填寫入境檢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在提供貿易合同、發票、產地證書的同時,還必須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的檢疫證書;需辦理入境檢疫審批手續的,還應提供入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九)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報檢時,應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運輸動物過境時,還應提交國家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動植物過境許可證。
(十)報檢入境運輸工具、集裝箱時,應提供檢疫證明,并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員工攜帶伴侶動物的,應提供入境動物檢疫證書及預防接種證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須提供國家檢驗檢疫局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的批件或規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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