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檢驗檢疫商品目錄》內的出口金屬材料,生產廠在生產過程中應按出口批次生產,并對金屬材料的化學成分、機械性能、金相、尺寸和外觀質量等,根據外貿合同規定的標準嚴格控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在生產過程中或生產完畢后,對出口的金屬材料按標準規定對化學成份、機械性能或金相進行抽驗。其測試結果符合標準或統一規定的允許誤差(幅度)之內才能出口,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還將以校準的量具進行尺寸和外觀檢驗,保證產品的尺寸在允差之內和表面質量合格。
生產廠在出廠前要認真對產品在校準之衡器上進行過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隨機抽磅,其磅差在2‰范圍內后方能出口。
對外貿經營單位收購的金屬材料需出口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進行批批檢驗。
內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的金屬材料經檢驗合格出具換證憑單,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換證憑單查驗合格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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