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衛生條例》是一部國際法,對承認該條例的國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1979年6月1日,我國正式承認《國際衛生條例》并開始履行該條例規定的義務。
主要的義務包括:
1.建立搜集和通報我國疫情的制度,將發現的疫情盡快地報告世界衛生組織,并及時接受世界衛生組織發送的世界疫情。
2.加強國際間傳染病監測,為在世界范圍內消滅天花,控制鼠疫、霍亂、黃熱病等傳染病的傳播與流行等方面做出積極的貢獻。
3.規范我國的衛生檢疫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明確檢疫傳染病的病種、方法、程序、內容,并根據防止和控制傳染病傳播和流行的實際需要,不斷調整檢疫的內容等方面,以使我國衛生檢疫的要求和做法與世界各國統一。
4.簡化手續,方便交通運輸。使用《國際衛生條例》統一的檢疫證件、報表,使國際交通工具和旅行者在到達我國之前可提前作好各項準備,縮短檢疫時間,減少不必要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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