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發票與商業發票的區別 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也稱預開發票或估價發票,(P/I)。在貨物未成交前,在未成交之前,買方要求出口商賣方將擬出售成交的商品名稱、單價、規格等條件開立的一份參考性發票。賣方憑此預先讓賣方知曉如果雙方將來以某數量成交之后,賣方要開給買方的商業發票大致的形式及內容。是一種試算性質的貨運清單。
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在某些國家也可以供買方作為申請進口許可證或申請外匯額度的證件, 也作為買方向銀行申請向賣方支付貨款,開立信用證等的依據。
形式發票的主要作用如下:
1,作為數量化的報價。
2,作為銷售確認。
3,讓買方憑以申請:
A,輸入許可。B,外匯許可。C,開立信用證。
形式發票最主要的要列清楚以下幾個要約:
1、貨物品名
2、數量
3、成交價格方式,是FOB、 CFR、還是CIF等,這一點很重要!關系到費用及風險分擔的問題.
4、裝運期
5、運輸方式
6、付款方式
7、貴公司的詳細的銀行資料
以上所列的幾點只是一些基本要約,一般小額貿易國外客戶是很少簽正式出口合同的,形式發票往往就起著約定合同基本內容以實現交易的作用,所以有必要的話要將可能產生分歧的條款一一詳列清楚,要買方簽回確認條款,以后真正執行合同時便可有所依據。如果是形式發票被利用來做信用證,信用證上的條款便應與形式發票上的一致。
報關員考試報名 形式發票不是一種正式發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議付,它所列的單價等,也僅僅是進口商根據當時情況所作的估計,對雙方都無最終的約束力,所以說形式發票只是一種估價單,正式成交發貨后還要另外重新繕制商業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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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發票之一: 商業發票的內容、作用及種類
商業發票的內容一般包括:
⑴商業發票須載明“發票”(INVOICE)字樣;
⑵發票編號和簽發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SSUE);
⑶合同或定單號碼(CONTRACT NUMBER OR ORDER NUMBER);
⑷收貨人名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⑸出口商名址(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⑹裝運工具及起訖地點(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⑺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毛重、凈重)等(COMMODITY,SPECIFICATIONS,QUANTITY,GROSS WEIGHT,NET WEIGHT ETC)。
⑻包裝及尺碼(PACKING AND MEASUREMENT);
⑼嘜頭及件數(MARKS AND NUMBERS);
⑽價格及價格條件(UNIT PRICE AND PRICE TERM);
⑾總金額(TOTAL AMOUNT);
⑿出票人簽字(SIGNATURE OF MAKER)等。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票的內容要求應與信用證規定條款相符,還應列明信用證的開證行名稱和信用證號碼。在有傭金折扣的交易中,還應在發票的總值中列明扣除傭金或折扣的若干百分比。發票須有出口商正式簽字方為有效。
發票的作用有以下幾方面:
① 便于進、出口商核對已發貨物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證規定;
② 作為進口方和出口方記賬的依據;
③ 在出口地和進口地作為報關、清關及納稅的憑據;
④ 在不用匯票的情況下,可代替匯票作為付款依據;
⑤ 憑光票付款時,通常用以確定有關交易的細節;
⑥ 是整套出口單據的中心及其填制和審核的依據;
⑦ 可作為索賠、理賠的憑據。
發票的種類主要包括:商業發票、銀行發票、海關發票、領事發票、形式發票等。
1、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于貨物運出時開給進口商作為進貨記賬或結算貨款和報關繳稅的憑證。
2、 銀行發票(BANKER’S INVOCE),是出口商為辦理議付和結匯,以適應議付行和開證行需要而提供的發票。
3、 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是某些國家規定在進口貨物時,必須提供其海關規定的一種固定格式和內容的發票。
4、 領事發票(CONSULAR INVOICE),又稱簽證發票。 是按某些國家法令規定,出口商對其國家輸入貨物時必須取得進口國在出口國或其鄰近地區的領事簽證的、作為裝運單據一部分和貨物進口報關的前提條件之一的特殊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