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出口報關單 出口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需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可在貨物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申請
出口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予以申請:
⑴《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⑵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未丟失聯次);
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⑷出口發票;
⑸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報告》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產生。生成的軟盤一并上報。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審核
退稅部門在接到生產企業申請《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申請資料后,須人工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報告》的相關內容是否與所提供紙制憑證上的內容一致、是否與所提供申報軟盤中的內容一致。將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否已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是否已申請辦理過退運,若辦理過退運,需在補回的報關單上重新簽屬退運情況。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與海關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內容是否一致。
經審核,發現申請補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已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沒有海關提供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內容不一致的,退稅部門不予提交出具環節。只有審核環節通過后方可提交出具環節。
《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的出具經審核無誤后,退稅部門方可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該證明可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產生,一式三聯,分別為海關存查聯(僅此聯簽章)、稅務機關存查聯、企業留存聯。
補辦收匯核銷單 生產企業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憑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
《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申請
出口企業在向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予以申請:
⑴《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⑵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⑶出口發票;
⑷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產生,生成的軟盤一并上報。
《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審核
退稅部門在接到生產企業申請《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申請資料后,須人工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的相關內容是否與所提供紙制憑證上的內容一致、是否與所提供申報軟盤中的內容一致。將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已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
企業申請補辦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與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內容是否一致。
經審核,發現申請補辦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已申請辦理過出口退稅、沒有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內容不一致的,退稅部門不予提交出具環節。只有審核環節通過后方可提交出具環節。
《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出具
經審核無誤后,退稅部門方可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該證明可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產生,一式三聯,分別為外匯管理局存查聯(僅此聯簽章)、稅務機關存查聯、企業留存聯。
補辦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由于遺失受托方(外貿企業)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后,就不能申報辦理委托出口貨物的退(免)稅,須到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受托企業在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時,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方可重新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申請
委托方(生產企業)向其主管退稅部門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予以申請:
⑴《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⑵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已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⑷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⑸主管退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關于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通過”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產生,生成的軟盤一并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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