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出口單據憑證
?。ㄒ?匯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
它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要求見票時或指定或可以確定將來時間向特定人或其持票人無條件支持一定金額書面命令。
國際貿易貨款結算,絕大多數使用跟單匯票(即附有提單等貨運單據匯票)。
繕制匯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必須列明出標根據,信用證收付方式下,須說明根據哪家銀行何日開立哪一份信用證出具。
(2)信用證方式下,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付款人;托收方式時,付款人名稱一般應為進口方。
(3)信用證方式下匯票受款人通常應為議付行;托收方式下受款人應為托收行。
(4)匯票一般開具一式兩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份付訖,另一份自動失效。
?。ǘ?提單(Bill of Landing,B/L)
它由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證明已收到特定貨物,允諾將貨物運至特定目地, 并交付給收貨人憑證。提單代表貨物所有權憑證, 因而也賣方提供各項單據最重要一種, 所以制作提單時須注意提單各項內容(如提單種類、收貨人、貨物名稱件數、 目港、有關收取運費記載、提單份數等)一定要與信用證相符。
我國出口業務、國外來證通常要求提供"全套清潔已裝船作成憑指示空白背書提單"。 對此要求,當貨物裝船時應十分注意,如果大副收據上有"貨物受損"或"包裝不良"等批注, 憑此換取提單,也將均有同樣批注,即成為"不清潔提單",而銀行一般都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提單一般一式兩份,托運人要求下,也可簽發三份或更多份。份正本提單具有相同效力,但只要憑其一份提了貨, 其余各份即失效。需要注意,倒簽提單預借單托運人承運人串通弄虛作假行為, 一旦暴露,后果嚴重。我國出口貿易應避免這些做法。
(三)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保險憑證(Insruance Certificate)
它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即投保人,一般為進出口商)之間訂立保險合同, 當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它們被保險人索賠、保險人理賠依據。
保險單(俗稱"大保單"),一種正規保險合同,它一般包括下列內容:被保險人名稱, 被保險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嘜頭、運輸工具種類名稱,承保險別,起訖地點, 保險期限保險金額,還列有保險人責任范圍以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各自權利、 義務等方面詳細條款。
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一種簡化保險合同,除對保險人被保險人權利、 義務等方面詳細條款不予載明外,其余內容與保險單相同,并且與保險單有同等效力。 但實際業務,我國保險公司大都簽發保險單,較少使用保險憑證。
(四)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簡稱發票。它出口企業開立憑此向買方收款發貨價目清單,供買賣雙方憑此發貨、 收貨、記帳、收付貨款報關納稅依據。發票并無統一格式,但其內容大致相同, 主要包括:發票編號、開立日期、有關出口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收貨人名稱地址、 運輸標志以及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方法、單價、總值裝運地、目地等。 發票內容必須符合買賣合同規定,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時,則應與信用證規定嚴格相符, 絕不能有絲毫差異。另外,發票必須有發貨人正式簽字方為有效。
(五)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它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證件, 主要用途提供給進口國海關憑此確定貨物生產國別, 從而核定進口貨物應征收稅率,有國家限制從某些國家或地區進口貨物, 也要求以產地證明書來證明貨物來源。產地證明書一般由出口地公證行或工商團體簽發。 我國,它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或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
(六)檢驗證書(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各種檢驗證書分別用以證明貨物品質、數量、重量或衛生條件。我國, 這類證明一般由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證無特別規定, 也可區分不同情況,由進出口公司或生產企業出具, 但應注意證書名稱及所列項目或檢驗結果,應與合同及信用證規定相同。
(七)包裝單(Packing List)重量單(Weight Memo) 包裝單重量單商業發票補充單據。 包裝單主要用于工業品,對每件包裝內貨物名稱、規格、花色等逐一作詳細說明, 以便進口地海關檢驗進口商核對。重量單多用于以重量計價初級產品, 載明每件商品重量,有還分別列明每件商品毛重、凈重,其作用與包裝單相同。
(八)普惠制單據(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惠制工業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國家某些產品, 特別工業制成品半制成品給予一種普遍關稅減免優惠制度。 目前,已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歐共體成員國等19個國家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 向這些國家出口貨物,須提供普惠制單據,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