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提單研究的兩個角度——提單電子化與電子提單 在研究電子提單的時候,提單電子化是一個經常會碰到的與電子提單有著密切聯系的術語。所謂提單的電子化,有時又稱作“提單的無紙化”、“提單的非物質化” 或“提單的電子傳輸”等,其含義應該是指傳統紙面提單上所載列的信息改由電子化的方法進行生成、發布、傳送或記錄。國內外學者均有從提單電子化的角度研究電子提單的。與此同時,隨著紙面提單的電子化,一種被我們稱作“電子提單”的電子文件也得以產生。 筆者認為,電子提單是提單電子化的副產品應該是二者關系的出發點。之所以作如此判斷,主要是基于人們最初將電子技術應用于海運單據處理的首要目的只是為加快這些單據的處理過程,這個時候人們考慮的尚不是創設這些紙面單據的電子替代物;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當時提單的電子化只是局部的電子化,只是提單的某些形式的電子化或者說是提單流轉過程中某些環節的電子化。譬如,在SeaDocs電子提單項目中,紙面提單仍然是要簽發的,只是其不再進入流通過程,而是被存入SeaDocs中心,此時進入流通過程的是紙面提單的電子文件形式,但在最終提取貨物的時候,SeaDocs仍應將原始的書面正本提單交付給最后的收貨人,并依紙面提單提貨。由此可見,創設一種自治性的海運單據一一電子提單,并不是SeaDocs項目的實質性目的,其真正目的在于以電子文件形式來達到紙面單據的快速傳遞。因此,SeaDocs項目最多可稱為“提單的電子化”,其發出的所謂“電子提單”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提單。 真正的電子提單,是能夠替代“紙面提單”的,從存在形式上看,它僅是一系列以電子化方式傳輸和儲存的數據而己,但這些電文作為整體具備傳統紙面提單的功能。根據傳統提單的三大功能,我們可以為電子提單作如下定義:電子提單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以電子化方式發出的一條或多條電文所組成的結構化信息,其具有以下功能,證明承運人已接收運輸合同項下的貨物,證明運輸合同,能夠根據當事人約定的或對其適用的法律所規定的機制轉讓對貨物的推定占有。提單電子化與電子提單的差距恰可以用美國著名海商法專家A.N.Yiannopoulos在評價電子提單時所說的一句話,“它(指電子提單)可能并不僅僅是指提單形式的演變;更意味著一種新的種類的提單的產生。”[①]可見,提單電子化與電子提單所涉法律問題的側重點是不同的。提單電子化是以傳統紙面提單而非電子提單為本位的概念,因此其所涉法律問題主要是基于媒介的更替而帶來的法律問題,其強調的是如何解決現有以紙張媒介為基礎的立法對紙面提單的電子化所提出的法律挑戰。而電子提單所涉法律問題主要是圍繞電子提單法律制度應采用什么樣的法律原理以在電子環境中實現紙面提單的三項功能。 不過上述是從法學研究的角度來看的,正如本文開頭所言,電子提單和提單電子化是兩個聯系密切的話題——其實它們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只是談論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已:對紙面提單實施電子化的過程,就是一種新的海運單據一一電子提單一一在醞釀和產生的過程;反過來,創設電子提單的過程,也就是對紙面提單實施電子化的過程。 二、提單電子化的現狀與法律發展情況
報關員培訓 目前提單電子化的典型做法主要有1983年的SeaDocs項目、1990年的CMI電子提單規則和1999年的Bolero電子提單機制。各類電子商務立法是提單電子化的一般法律基礎,此外,一些專門針對提單電子化的立法更是為電子提單的實施與運用提供了法律保證。 1. SeaDocs項目1986年SeaDocs登記有限公司在美國首先開發了一項名為SeaDocs的方案,該方案被認為是國際上為促進可轉讓提單的電子傳輸的首次努力。在SeaDocs系統中,承運人依然簽發傳統提單,但是提單一經簽發立刻退出流通并被存放在SeaDocs公司手中。此后的貨權轉讓都由SeaDocs公司以電子通訊手段完成。SeaDocs所扮演的角色就像原始提單的保管人和提單轉讓的登記人,它最終會將原始提單交付給最后的提單受讓人。遺憾的是,由于SeaDocs方案在實踐過程中存在高昂的保險成本以及對交易雙方商業秘密的侵害等多種問題, 只持續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 SeaDocs方案的意義在于它首次提出了由中立的第三方參與提單轉讓的方法,此第三方以登記人和保證人的身份出現。SeaDocs方案為我們解決可轉讓提單電子化的法律問題提供了一個突破口。 2. CMI1990 年電子提單規則CMI(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國際海事委員會)于1990年通過了電子提單規則。CMI規則的核心是由承運人發出電子單證并由承運人對提單的轉讓做非官方的登記,同時為電子提單提供了一套由承運人控制的秘密登記系統(private registry system)。CMI規則是非強制性的,只有在當事人雙方于運輸協議中達成合意的前提下才能適用;規則就書面和簽字的法律要件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法,即密碼的持有人享有與提單持有人同等的權利。但規則在一些具體的細節問題上仍不夠完善,且使承運人的法律責任過重,因此在實踐中運用不多。 3.《1992年英國海上貨物運輸法》1992年英國對《海上貨物運輸法》進行了修訂,并對電訊時代的到來作了預見性的規定。依據該法的一項開放條款,該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案件中使用EDI系統的情況。英國率先通過立法的形式將EDI納入《海上貨物運輸法》的適用范圍,為其他國家及國際社會提供了可參考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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