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侖有限公司訴埃爾·耐瑟進出口公司案上訴法院1972年2月3日.
[案由]·原告艾侖有限公司(W.j.Alan&Co.Ltd·,以下簡稱賣方),是肯尼亞內羅畢的咖啡生產商。被告埃爾·耐瑟進出口公司(ElNasrExportandlmportCo·,以下簡稱買方),是埃及國家貿易公司駐達雷斯薩拉姆(Dar-es-Salaam)的分支機構。1967年7月12c、13日,賣方通過經紀人與買方在內羅畢簽訂了2份重量均為250噸的咖啡銷售合同,第一份合同的裝船日期為賣方可以選擇的9月或10月;第二份合同的裝船日期為賣方可以選擇的10月或11月。兩份合同均規定,價格為每英擔262肯尼亞先令,支付方式為裝船前一個月開立有保兌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即見票即付信用證)?合同依據倫敦咖啡貿易協會制定的條款訂立,該條款規定,在單據與基礎合同一致的情況下,買方需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贖單。單據包括完全清潔裝船提單;如發生爭議,提交倫敦仲裁,合同按照已生效的英國法解釋。該合同由經紀人、買方與賣方共同簽署。
訂立合同時,l英鎊等于20肯尼亞先令。買方隨后將咖啡轉賣給西班牙的次買方,并要求次買方開立可轉讓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次買方在位于馬德里的西班牙銀行開立了以買方為受益人、以英鎊支付的第一份信用證,該信用證又轉讓給了買方所在地的坦桑尼亞國家商業銀行。1967年9月20 日,該商業銀行以書信方式通知賣方,稱該信用證已經轉讓給賣方(即將信用證中受益人一欄中的“買方”變更為賣方,其他內容不變),且該商業銀行為保兌行。該信用證以英鎊進行支付,金額為13.1萬英鎊,到期日為1967年10月5日。但信用證與基礎合同在以下方面不一致:1.信用證上標明的合同重量是500噸,而不是基礎合同中兩個獨立的250噸合同;;2.信用證規定,9月統一由溫蘭德·薩格(VinlandSaga)號輪船裝船而非分別在不同時間裝250噸;3.以英鎊支付而非以肯尼亞先令支付;4.在第一次裝船日時并未開立信用證;
報關員考試 5.與1967年10月15日(第一份合同規定的日期)、1967年12月15日(第二份合同規定的日期)的日期均不相同,該信用證的有效期截至1967年10月5日。盡管存在不一致之處,賣方仍接受了該信用證,并在1967年9月19日由溫蘭德·薩格(Vinh~Saga)號輪船裝了88噸,又在9月20日裝了191噸,共計279噸咖啡運往巴塞羅那。賣方把單據交給了內羅畢的奧特曼銀行(OttomanBankinNa[robi),奧特曼銀行把單據交給了坦桑尼亞商業銀行。坦桑尼亞商業銀行基于單證不符拒付,但得到賣方必要的保證(nec~saryindemnity)后,該行用英鎊支付了信用證。
由于第一份信用證的有效期截至10月5日,因此買賣雙方隨后多次通過電報的方式,共同進行協商將日期延長,并用另一只船裝運第二份合同其余的221噸咖啡。最后,信用證延期至1967年11月25日,用瑪麗亞·特里薩(MariaTerem)號輪船裝船。1967年11月16日,賣方用瑪麗亞·特里薩(MariaTeresa)號輪船裝運221噸咖啡,發票日期為12月18日,以英鎊支付。
賣方在將單據提交給銀行之前得知英鎊貶值,遂在發票中加入了“以肯尼亞先令支付到期余額”的條款。買方銀行即坦桑尼亞商業銀行基于單證不符而拒付,賣方遂刪除后加入的條款。銀行仍然按英鎊標準支付,但此時英鎊貶值,賣方要求買方支付因英鎊貶值而產生的差價165530.45先令。11月21日,賣方要求買方以肯尼亞先令支付第一筆信用證項下已支付價款的差價(使其按照肯尼亞先令支付合同價款),而買方認為應適用英鎊先令的標準。1968年1月19日,賣方將提請仲裁,仲裁庭于1968年5月9日作出有利于買方的裁決。賣方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賣方勝訴,買方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推翻原判,改判買方勝訴。[法院裁決]上訴法院丹寧大法官(~rdingDenning):本案探討的是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銷售合同項下貨幣貶值的后果。爭議的焦點是:首先,買方認為英鎊是關鍵因素,信用證已用英鎊支付且賣方已經接受,相當于已經支付了合同價款。其次,買方認為,支付貨幣已被協議所修改,賣方接受英鎊的行為已表明其放棄要求以肯尼亞先令支付的權利。對于第一個問題,使用信用證支付是否相當于已經支付了合同價款。我認為,對于信用證而言,重要的是首先要知道相關條款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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