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裝企業產品出口的方式 企業在國內加工生產,通過對外貿易向國外出口產品,是企業進入世界市場的基本方式。產品出口又可以分為間接出口(通過代理人)、直接出口(在國內直接與外商簽訂合同)和在國外設立經銷點或分支機構3種方式。直接出口是貿易的基本方式,也是其他出口方式的基礎。
(一)間接出口在我國,出口代理人一般是專業外貿公司。
就國際上一般經銷方式而言,出口代理人也可以是境外的代理人。企業采用間接出口方式的原因有:(1)不具備進出口經營資格。(2)剛開始出口產品時,客戶資源不足。(3)對國際市場行情不太了解。(4)缺少外貿專業人才。間接出口的主要缺點是可能對代理人形成依賴性,不過這種依賴性本身也有專業化分工的含義。
(二)直接出口
報關員培訓 當企業具備了直接出口的條件,可以采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的方式出口產品。直接出口的優點是能直接面對國際市場,出口成本低;缺點是信用風險較大。
(三)在國外設立經銷點、分支機構
當企業出口形成相當規模,為了開拓出口市場和擴大市場份額,可以采用在國外設立經銷點或分支機構的方式。這種方式的優點是能及時掌握市場信息,獲得較多利潤;缺點是投資較大,有較大的風險。
二、進出口經營權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是企業直接與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的必要條件。
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按經營范圍分成兩類:外貿流通經營權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
(一)外貿流通經營權
具有外貿流通經營權的企業可以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具有外貿流通經營權可以代理其他企業的進出口業務。
(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
具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可以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隨著外貿管理體制的改革,我國對進出口經營權的授與,逐步由審批制向登記制過渡。為了加快外貿經營體制改革,促進和規范各類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2001年7月,對外經貿部制定和頒布了《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該規定明確了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登記和核準制,對各類所有制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統一的標準和管理辦法;對申請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資格條件、辦理登記核準的程序等都作了規定。
操作實務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資格和程序《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對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資格和程序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資格條件(1)企業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或為依法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企業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00萬元(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不低于200萬元,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不低于100萬元)。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期間,企業違法違規被撤銷對外賢易經營許可)。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業書面申請。
(2)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
(3)經年審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或《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6)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要提交會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7)高新技術企業、機電產品生產企業,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證書復印件。
(8)其他需要申報的材料。
(三)、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和核準,應符合規定的程序和要求1.企業申請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到所在地省區市受權發證機關辦理。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備后,受權發證機關予以受理。申請自營進出口權,受權發證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對準予登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外貿流通經營權,由外經貿部核準。地方企業由受權發證機關報外經貿部核準;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由中央企業報外經貿部核準。外經貿部在收到受權發證機關或中央企業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核準或不準予核準的答復。受權發證機關自收到外經貿部的核準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2.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后,受權發證機關要將企業提交的材料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存檔,并將所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內所載的有關數據通過網絡報送外經貿部。
3.企業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到工商、 海關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稅務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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