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的政策、法規,研究制訂發展我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的相關規章和實施辦法,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2、會同有關部門匯總、編制我縣外經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縣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項宏觀調控建議;推行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3、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組織上報審批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合同和協議,以及技術出口合同;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管理招商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分析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人民政府報送有關動態和信息。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核準屬縣管理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宏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檢查監督加工貿易發展情況,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外經貿局報送有關動態和信息。
5、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復出口,受權審核或上報我縣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加工裝配企業申辦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管理商品;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加工裝配業務項目申請進口物資的審批、上報、受權管理各有關專業外貿公司,推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各類外貿企業貫徹執行外貿的財會制度,遵守財經紀律以及核定出口成本、稅收u201c免、抵、退u201d等經濟調節手段的執行情況;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各類外貿企業按照各自的經營范圍和經營分工對外經營;負責對外貿易業務統計、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指導、督促外貿公司按計劃完成出口任務,研究提出建設出口商品生產基地,扶持發展出口商品生產的措施,并監督實施。
6、負責收集、分析、匯總國內外經濟信息及發展趨勢,指導國有外經貿企業改革和外經貿行業有關商會、協會的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核報我縣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參與協調管理,負責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外派的審批;組織指導和監督境內外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
8、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項業務的管理。
9、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外經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