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外商投資和口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我市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n(二)研究、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本市進出口狀況,擬訂和執行我市外經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提出總體平衡、結構調整、開拓國際市場、優化出口商品等宏觀調控建議和措施;貫徹執行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配額(除糧食、棉花外)計劃;推動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發展,指導外貿促進活動,規范外貿流通秩序。
n(三)參與擬訂技術引進、機電產品出口的政策、管理辦法;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和引進技術出口工作。
n(四)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并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本市服務貿易進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n(五)參與擬訂利用外資工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依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核和核準等工作,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情況;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
n(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核準屬我市管理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指導、檢查監督我市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
n(七)依法辦理各類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登記;擬訂境外發展、投資的具體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我市赴境內外舉辦或參加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
n(八)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負責對本市企業境外投資進行審核;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相關工作。
n(九)組織落實國家、省口岸發展規劃、年度口岸發展計劃,根據上級口岸發展規劃擬訂本市口岸發展規劃;負責本市口岸開設立、關閉、調整的審核上報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碼頭及水域、鐵路等臨時開放的審核和上報工作;督查本市口岸查驗監管設施建設;協調本市口岸各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協調解決影響口岸正常運行的爭議事項;指導督促本市區(縣)口岸管理機構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n(十)協調和指導各區縣和工業園區的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工作。
n(十一)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
n(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