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準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邊境地區外經企業),通過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經濟合作進口的商品,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口稅收政策。其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物資可隨項目進境,不受經營分工的限制。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勞務合作及工程承包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合理范圍內,不受出口配額和經營分工的限制,并免領出口許可證。
對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邊境地區毗鄰國家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出口的商品,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驗放,具體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下達。
邊境貿易-貿易管理 邊境貿易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統一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指定邊境貿易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本省、自治區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的領導與管理,促進邊境貿易健康發展。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抓緊制定配套的管理辦法,積極支持邊境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外經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制定全國性的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政策及宏觀管理措施。海關在加強服務的同時,要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走私活動,保證邊境貿易政策的執行。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