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主義現狀
20世紀90年代早期以來,區域貿易協定一直呈增長趨勢。至2005年7月,WTO(包括之前的GATT)已接到330個有關區域貿易協定的通知,其中有206個通知發生于1995年1月WTO成立之后,180個現已生效。除蒙古之外的所有WTO成員均為一個或更多區域貿易協定的成員。2001年11月多哈回合啟動后此類貿易協定的數量激增,2001-2003年間,就有33個協定通知到WTO。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間,又有43個區域貿易協定通知到WTO。根據WTO現任秘書長Lamy的預測,至2010年,全球優惠貿易協定的數量將至少達到400個。這種始于20世紀90年代的全球區域貿易協定大量涌現的經濟現象被許多學者稱為'新區域主義'。
新區域主義內涵
新區域主義是一種多層次的一體化戰略,包括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等層面,其深遠目標是建立以地區為基礎的自由貿易體系或安全聯盟,它是在一個比較復雜的國際和區際環境、條件之下出現和自發形成,它的背景和主要根源就是經濟全球化,它一方面使各國經濟的相互依存度逐漸加深,使各國經濟的發展逐步走向外向型和開放型,另一方面也導致國際競爭進一步加劇。新區域主義作為一種開放的地區主義,突出強調地區經濟集團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它的出現已經引起世界各國越來越多的重視。
區域性優惠貿易協定雖已獲得WTO允許,但卻不斷給WTO提出新挑戰,迫使其解決新問題。WTO既然無力阻止它繼續增多,于是就試圖控制甚至利用這種貿易優惠安排形式。雙方各自的立場令新區域主義和多邊貿易體制身處多次沖突和反復協調之中,由于全球化持續深入、新區域主義力量不斷集聚以及多邊貿易體制進展趨緩,二者目前正處于彼此較量的關鍵時期。
新區域主義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
盡管區域貿易協定能夠在區域內部推動貿易自由化,但相對于多邊貿易體制,它仍是次優選擇,只有在多邊層面的自由化遇到阻力時才轉而使用。若干現象表明,即使最強大的國家,也會因為多重貿易協定的談判和實施而損傷其制度能力,并減弱對多邊層面自由化的熱情。盡管許多國家越來越關注于區域性貿易協定,但是從全球角度來看,多邊體制仍不可完全被其所替代。
區域貿易協定的激增將使貿易環境更加復雜。區域貿易協定創造了既定利益,避免了優惠利益的壓縮,但因此而產生的曲折復雜的規則卻使國際貿易成本升高、環境復雜。尤其是當自由化所基于的優惠基礎并不容于當前的最惠國待遇自由化時,其產生的貿易和投資扭曲威脅到國際貿易的平衡發展。
區域貿易協定的靈活性注定其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協定數量越多,相應的貿易規則就越多,最終結果只能是由無數區域貿易協定編織出一張交錯紛雜的網,而所有成員將不得不處理和應付種類繁多的貿易規則,這意味著貿易環境的持續復雜。以原產地規則為例,它是區域貿易協定的固有規則,進口國完全依靠它來決定貨物是否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以避免貿易偏差,即產品從非締約國運至締約國內,再以較低關稅進入其他締約國。除了早期泛歐洲體制統一了歐洲共同體、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中歐國家和波羅的海國家的原產地規則外,絕大多數區域貿易協定都有各不相同的原產地機制。這些機制的復雜程度各不相同:有些基于適用于所有商品的一般規則,有些針對不同產品包含多重規則。原產地規則根據不同的特征分為不同種類。一個國家若是若干區域貿易協定的締約方,其出口商就不得不將產品根據一系列令人望而生畏的具體標準進行生產,以滿足不同市場的優惠待遇條件。有學者研究表明,如果區域貿易協定提供的優惠利益不足以支付為了遵守該規則而支付的生產成本,出口商會選擇放棄享有優惠待遇。這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或者高關稅與低關稅國家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中表現尤為明顯。只有當出口商向較高最惠國關稅出口時才有較大動力遵守原產地規則以確保獲得更大優惠利益。
新區域主義盛行使區域貿易協定不斷相互交叉、重疊和搭接。不同協定除原產地規則相異外,還包含著迥異的貿易自由化時間表。如果某一締約方在協定生效時采取激進方式對所有產品實現完全貿易自由化,當然就無需此類時間表,但現實往往相反。一般情況下,區域貿易協定都包含基于雙邊或地區的逐步減讓時間表。這種時間表還很有可能是不對稱的,它允許一方締約國設置較長過渡期,而大部分國家都希望過渡期越長越好或將最敏感商品排除在外。這恰恰是多邊貿易體制盡力避免和不愿看到的。
同時,發展中國家和弱小國家會發現自己在區域貿易協定中處于邊緣地帶。單個發展中國家或弱小國家的力量雖然有限,但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其總體數量占優,因此在力量上有所積聚和補充,但在區域貿易協定談判中,很多弱小的發展中國家在與有實力的大國進行雙邊談判時,其談判手段更少,談判力量更弱,談判地位更低,往往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區域貿易協定還將促使產生更大的歧視性,最終傷害到所有貿易方。為了避免被排除在外,協定外的國家將試圖與協定內的國家締結協定。這被稱為'多米諾效應'或'從眾效應'。這種效應的結果是,通過達成優惠協定的辦法所獲得的更多利益并不能長遠。協定越多,其約定的優惠和相應的利益就越沒有意義。
區域貿易協定也并不能徹底解決某些體制性問題,如原產地規則、反傾銷、農業補貼。這是因為生產商并不只為區域貿易協定的締約方生產,其產品的原產地確定、所獲得的補貼以及反傾銷的預防等適用于所有產品,因此產品可能遇到的原產地規則問題、反傾銷問題、反補貼問題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多邊貿易體制的協調努力和管理嘗試
多邊貿易體制對于區域性貿易協定可能引發的沖突已經有所預測,并早在GATT時期就對其設定了同GATT/WTO保持一致的條件并沿用至今。由于新區域主義的迅速發展,WTO逐漸感到其對自身地位的威脅,陸續推出新機構和新機制以試圖對其進行更有力度的管理。
1996年2月6日,WTO總理事會成立了'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目的在于審查某一區域貿易協定的每個單一的承諾和規定是否符合GATT或GATS的規定,確定該區域貿易協定的義務和條款在總體上是否會造成
多邊貿易體制
提高對區外貿易壁壘的效果。在影響的造成不可避免時,GATT和GATS都賦予了受影響方獲得補償的權利。在GATT的歷史中除了1994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間的關稅同盟外,締約方全體從來沒有對任一區域貿易協議是否全部符合GATT、做出過結論。這一情況可被理解為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對目前區域貿易協定基本持寬容的態度。
2006年7月10日召開的WTO區域貿易協定談判會議中,正式通過由主席烏拉圭大使瓦雷斯大使提出的'區域貿易協定新透明化機制'。這標志著WTO對待區域貿易協定的方式由協調為主轉向了管理為主。新透明化機制將區域貿易協定對于WTO的透明度大大提高,根據此機制,區域貿易協定的成員需要履行的義務主要有早期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履行透明度程序義務以及后續通知及報告義務。新機制使WTO及其成員可以及時掌握區域貿易協定發展的動態,新的區域貿易協定的締約方也將較為嚴格地受制于更透明、更有效的審查工作。特別是機制所規定的'事實報告'制度,雖然極大地便利了其他WTO成員對協定的審議,但由于報告的準備需要協定締約方提供額外信息,這就增加了各締約方協調多邊貿易談判和區域、雙邊貿易談判之間關系的難度。但它是一種臨時性過渡機制,仍待成員的審議,如有必要還會繼續修改,最終由一個作為多哈回合全面成果一部分而被采用的永久性機制來代替它。
從國際社會的現實來看,無論是目前還是將來,世界經濟中的集團化和全球化并不是兩種完全對立的趨勢,而是兩種趨勢并存,共同發展。基于國際社會的現實,在區域貿易協議與多邊貿易體制(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關系上,世界貿易組織確認了區域性貿易體制與多邊貿易體制的相容性,同時確立了多邊貿易體制的首要的和主導的地位,將區域貿易協議的發展置于多邊貿易體制的框架之中。處理二者關系的正確途徑是:區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區域化。如何約束區域貿易一體化,消除其負面效應,使其成為多邊貿易體制的有益補充,是世貿組織面臨的一大難題。
區域貿易協定在區域范圍內把貿易自由化向深度和廣度推進,區域內、外可能由此產生的問題和矛盾則交由多邊貿易體制處理;多邊貿易體制為區域貿易協定設定總體目標、提供框架性指導和約束,并且根據客觀形勢的發展需要,通過管理途徑努力協調甚至預防二者間的沖突。這些事實表明,無論是新區域主義還是多邊貿易體制,在現階段不必試圖以壓倒性優勢擊敗對方,通過管理而得以協調的沖突,是推動雙方繼續前進的強大力量。新區域主義與多邊貿易體制既是朋友又是對手的現實狀態,有利于二者在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中實現共存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