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就是非零和博弈
的產物[1]從博弈類型本身看,雖然博弈的形式多樣又多變,但基本的形式無非是u201c零和博弈u201d與u201c非零和博弈u201d兩種。前者是指一方所得必是它方所失,其結果可用u201c此消彼長u201d、u201c一方受益,一方受損u201d等術語來形容,后者是指雙方或各方得失不等,各方收益綜合不等于零。在非零和博弈中,參與者既存在著共同利益,又是彼此優勢競爭關系。它們既可能采取合作策略(即為u201c合作博弈u201d),又有可能放棄合作(即為u201c非合作博弈u201d)。
(二)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關系的實質是協作型博弈協作型博弈,即非合作博弈,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是u201c囚徒的困境u201d在國際貿易關系領域的真實再現。
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之間實質上就是協作型博弈,理由基于以下幾點:
1.區域談判與多邊談判的u201c協同作用u201d
u201c協同作用u201d是指,區域集團內有關一方面的談判,正值多邊內進行同樣的談判,兩場并駕齊驅的談判相互推動,彼此汲取新技巧的現象。
進入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美、加、歐共體和GATT都在進行有關擴大和改進政府采購規則與紀律的談判。歐共體在有關把公共事業部門納入采購實體問題上首先獲得進展,無疑推動了GATT在這方面的多邊談判進程,因而烏拉圭回合所形成的《政府采購協議》就包括了公用事業部門。多邊談判的這一進展又推動了北美自由貿易區的談判。北美自由貿易區的談判起初并不包括州或者省級政府采購單位,在烏拉圭回合于1992年取得突破性進展把地方政府采購單位納入采購實體清單后,北美自由貿易區的談判隨即在這方面達成了協議。
2.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在目的、機制和規則等方面的博弈
在國際貿易的歷史上,區域主義先于全球主義,遠在GATT生效前即已存在。以GATT為起點,半個多世紀,散布全球五大洲各地區所成立的區域經濟組織,以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和亞太經合組織最具代表性,其經貿密切程度較高,成為自由貿易市場的三大主流。
在多元化的當代國際社會,僅依靠一種貿易法律制度是無法調控各個不同層面的經濟合作進程的,由于各國、各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及特定時期因素的影響.需要多種類別、不同形式的經濟合作形式。50多年的歷史證明,多邊貿易體制已逐步成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最重要的全球性制度安排,而在該體制之下,雙邊及區域性的貿易協定亦漸次形成,世界經濟已呈現諸多雙邊、區域、多邊的貿易體制的并存之態。
首先,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是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
(1)區域貿易協定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互補性制度安排和法律框架。
(2)區域貿易協定的發展促進了多邊貿易法律制度的不斷充實完善。
其次,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體制又是相互排斥、相互競爭的。
(1)區域貿易集團實行對內自由、對外保護的貿易政策,這種內外有別的政策實際上形成了保護主義的貿易壁壘,與全球多邊貿易體制所奉行的非歧視原則相背離。
(2)區域貿易協定具有明顯的貿易轉移效應,對非成員國造成了損害,而且往往導致集團內外的貿易摩擦和沖突。
(3)區域貿易集團形成的局部壟斷力量,削弱了多邊貿易體制的公平性。
(4)區域貿易協定更多地把貿易自由化安排在區域性集團內部,影響了全球多邊貿易體制作用的正常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