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和推進境外加工貿易發展,加快實施u201c走出去u201d戰略,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與職能的調整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關于簡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程序和下放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主要涉及投資額、申報程序、外匯管理、審核重點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下發程序等內容,此舉將進一步促進我國企業u201c走出去u201d。
rn據了解,現行的境外投資管理體制是上世紀90年代初建立起來的。在此之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要經過多部門、多層次,不同投資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必須經過不同部門審批,境外加工貿易由經貿部門負責,生產項目由計劃部門負責,貿易公司和代表處由外經貿部門負責,項目最終還得由外經貿部門u201c把關?。審批手續繁雜,審批時間過長。這種狀況很難適應企業國際化經營的需要,常常會延誤商機。另外,由于我國一直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企業在境外用匯審批程序也十分繁瑣,拖住了企業u201d走出去的步伐。
rn為此,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該《通知》下發以來,境外加工貿易對于促進對外關系的發展、擴大出口、深化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培育我國跨國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礎上,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次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又進行了調整,簡化了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程序和下放權限。
rn降低投資門檻
rn通知規定,3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投資主體所在地方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準;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只需通過地方主管部門核準即可。中央企業則要由中央企業總部徑報商務部核準。
rn簡化申報程序
rn根據通知,由地方主管部門負責核準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地方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在征得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同意后即予核準。地方主管部門核準或上報的項目,應得到地方經貿主管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會簽意見。須經商務部核準的項目,由地方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征得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同意后,還需上報商務部。未經商務部許可,地方主管部門不得將境外加工貿易審批權限向下一級單位下放。
rn放寬外匯管理
rn涉及境內購匯和匯出外匯的項目,在報地方主管部門前,應由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外匯來源進行審查。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下項目外匯來源審查由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辦理。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則經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初審后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
rn審核重點轉移
rn各級主管部門在核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時,審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基本情況(特別是投資主體資質和帶動產品出口的情況),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合同、章程,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副本)、外匯局關于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復等。而不再審批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rn批準證書下發流程縮短
rn《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的取得程序縮短,只需經地方主管部門在核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填寫《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登記備案表》,加蓋公章,連同核準文件、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及外匯管理部門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一同報商務部登記備案并領取證書。投資主體取得批準證書后,應按規定于60天內到所在內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憑批準證書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復辦理購匯和匯出資金手續。通知同時要求,未經商務部許可,地方主管部門不得將境外加工貿易審批權限向下一級單位下放。
rn境外加工貿易對于促進對外關系的發展、擴大出口、深化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培育我國跨國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項業務仍是我國境外投資的一個重點鼓勵方向。商務部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此番調整審批程序將大幅提高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審批效率,必定有力地推動其持續高速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