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是指企業在 貨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收匯核銷,證實該筆出口價款已經收回或按規定使用。出口收匯制度是國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對企業出口、報關、收匯整個過程實行跟蹤的監測管理制度。整個過程以 核銷單為主線。
所謂出口收匯核銷,是指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在每筆出口業務結束后,對出口是否安全、及時收取外匯以及其他有關業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業務。
指由外匯局制發、 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 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