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例
廣泛性從產品角度看,不僅涉及資源環境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制成品;從過程角度來看,包括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
系統性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個系統,不但包括WTO《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的內容,而且包括《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等規定的措施;《農業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都對環境問題進行了規定。
合法性國際上已簽訂150多個多邊環保協定。發達國家積極制定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提供法律支持。WTO也正在制定國際性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
雙重性技術性貿易壁壘有其合理性,即真正為了實現規定的合法目標是可以采取合適的壁壘措施的。正常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術性措施以達到合理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及生態環境的目的,但另一方面,一些國家,特別是美國、日本、歐盟等憑借其自身的技術、經濟優勢,制定比國際標準更為苛刻的技術標準、法規和認證制度等,以技術性貿易壁壘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
隱蔽性和靈活性技術性貿易壁壘與其他非關稅壁壘如進口配額、許可證等相比,不僅隱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視性等分歧,而且各種技術標準極為復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具有隱蔽性。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具有不確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體實施和操作時很容易被發達國家用來對外國產品制定針對性的技術標準,具備了實施靈活性的特點。
爭議性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非常廣泛,有些還相當復雜,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實施過程中的隱蔽性,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評定標準,因而國與國之間相互較難協調,容易引起爭議,并且解決爭議的時間較長。
20世紀70年代后,國際經濟領域貿易戰主要集中于一般商品貿易領域,但是,21世紀國際貿易戰將逐步集中在技術性貿易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