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國際法和國內法兩部分規范構成。國際法規范主要指國際社會為了處理國家之間,國家和私人之間或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的經濟爭端而簽訂的國際條約,這類條約可以大致分為三類: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雙邊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指國家間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則的國際書面協定。其中在兩個國家之間締結的條約為雙邊國際條約,而在多個國家之間締結的國際條約為多邊國際條約。
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是許多雙邊國際條約的重要內容之一,許多雙邊條約都對此進行了規定。前述的雙邊投資條約中一般都包含有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內容,比如依據中國和法國之間的雙邊協定,投資爭端應該盡可能通過和解解決;如果六個月未能達成和解,則可以向東道國行政當局申請或向東道國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專門性國際多邊條約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專門性條約主要是指前述的1965年簽訂的《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華盛頓公約》),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章程附件二(《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書》)等。這類國際條約一般都規定仲裁或其他特別的爭端解決方式,而世界貿易組織所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是國際上極富特色和具有很大權威的爭端解決機制。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司法和仲裁條約
在司法方面,主要的條約包括1945年的《國際法院規約》,該條約對于解決國際爭端做了較全面的規定;1954年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1965年的《民商事案件中訴訟和非訴訟文書的國外送達公約》以及1970年的《民商事案件中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等。
在仲裁方面,主要的條約包括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27年的《關于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日內瓦議定書》,1958年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為《紐約公約》)等。《紐約公約》是國際仲裁領域最有影響的國際公約,它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和請求執行的程序,對促進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爭端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中國已經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該公約,但提出了兩項保留,即u201c互惠保留u201d和u201c商事保留u201d。
各國立法普遍主張對本國境內的國際貿易爭端享有管轄權,對于某些類別的國際貿易爭端,有些國家在其立法中明確規定必須由本國法院管轄法院,或只允許適用本國法律。
一般而言,國內法中關于國際貿易爭端處理的規范主要是仲裁法規范,它既可以表現為專門的仲裁法,也可以是存在于程序法中的關于仲裁的法律規范。有些國家的仲裁法還就調解程序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