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驗證書的有效期限由國家商檢局決定,一般不超過3年。獲準免驗的進出口商品的申請人,憑有效的免驗證書、 外貿 合同、 信用證 及該商品的品質證明等文件到商檢機構辦理放行手續。
需要出具商檢證書的出口免驗商品,商檢機構可以憑申請人提交的品質證明文件核發商檢證書;對數量、質量、包裝等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后核發商檢證書。
獲準免驗的進出口商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商檢機構的監督管理。
商檢機構可以對獲準免驗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抽查,發現有質量問題的不予辦理免驗放行手續。
國家商檢局接到國內外用戶對獲準免驗的進出口商品的質量不良反映或者商檢機構的報告,應當根據情況組織專家審查組對免驗商品進行抽查考核并作出審查結論。
獲準免驗的進出口商品的申請人和生產企業,不得改變獲準免驗的進出口商品的性能結構及制造工藝等。如果有改變,應當重新辦理免驗審批手續。
申請人可以在免驗證書有效期滿前4個月內申請續延有效期,經國家商檢局復審合格后,可以續延免驗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
申請人辦理申請免驗手續和獲準免驗的商品出口換證時,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費用。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隱瞞欺騙國家商檢局或者商檢機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商檢工作人員在考核、審查、批準或者日常工作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商檢局1990年1月11日發布的《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