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市場上,出口代理商常見的類型有:
1、綜合出口經理商(Combination Export Manager)。
出口代理商如果企業海外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比重不大,或者企業不愿設立外銷部門處理國外市場業務時,選擇綜合出口經理商是一種理想的渠道。 n
綜合出口經理商為出口企業提供全面的出口管理服務,如海外廣告、接洽客戶、擬定銷售計劃、提供商業情報等。它以生產企業的名義從事業務活動,甚至使用生產企業的信箋,實際上起到生產企業出口部的作用。他們一般負責資金融通和單證的處理,有時還要承擔信用風險。綜合經理商一般同時接受幾個委托人的委托業務,其獲得的報酬形式一般是收取銷售傭金,此外每年還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2、制造商出口代理商(Manufacturer's Export Agent)。
出口代理商這是一種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出口代理商,又稱為制造商出口代表。他們也相當于執行著生產企業的出口部的職能。他們接受生產企業的委托,為其代理出口業務,以傭金形式獲得報酬。 n
制造商出口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而非制造商的名義做買賣,他所提供的服務一般要少于綜合代理商,通常不負責出口資金、信貸風險、運輸、出口單證等方面的業務。而且由于制造商出口代理商同時接受許多 生產企業的委托,其銷售費用可以在不同廠家的產品上分攤,因此收取的傭金率也較低,制造商對其有較大的控制權。如在美國,凡數量大、已打開銷路的產品,他們只收取銷售額的2%作為傭金。
3、出口經營公司(Export Manager Company)。
出口經營公司行使類似制造商出口部的功能,它提供服務的范圍很廣,包括尋找客戶、促銷、市場調研、貨物運輸等。它還可以為制造商討債和尋求擔保業務。不過,其最主要的職能是和國外的客戶保持接觸,并進行信貸磋商。
選擇出口經營公司渠道的優點是廠商可以以最小的投資將產品投放到國際市場,并可借此檢驗產品在國外市場的可接受程度,而制造商本身卻無需介入。其缺點是這種分銷渠道極不穩固,出口經營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會為銷售產品作長期努力,一旦產品在短期內難以盈利或是銷量下降,將很可能被出口經營公司所拋棄。
4、出口經紀人(Export Brokers)。
出口代理商這種代理商只負責給買賣雙方牽線搭橋,既不擁有商品所有權,也不實際持有商品和代辦貨物運輸工作,在雙方達成交易后收取傭金。 n
傭金率一般不超過2%。出口經紀人與買賣雙方一般沒有長期、固定的關系,出口經紀人一般專營一種或幾種產品,多數經紀人經營的對象是笨重貨物或季節性產品,如機械、礦山、大宗農產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