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所得稅是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資產私人所有、雇工達到一定人數的私營企業產生了。
n 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案,憲法第11條增加了如下規定:u201c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u201d為了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鼓勵其健康發展,國務院于1988年6月25日發布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
n 財政部1988年11月17日頒發了《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以及其他行業的城鄉私營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依據是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后的余額,即私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私營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35%的比例稅率。私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私營企業投資者從稅后利潤取得的收入,用于個人消費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