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落實閩政文〔2009〕33號文中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外經貿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組織制定和執行全區外貿進出口中長期規劃,監測、分析全區對外貿易運行狀況及趨勢,提出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對外貿易統計及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三)貫徹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工作;承擔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工作。
(四)牽頭擬訂并實施我區加工貿易和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實施我區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工作,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指導、協調和管理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活動。
(五)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開展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負責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工作。
(六)指導、管理全區外商投資工作。組織制定和執行全區外商投資的中長期規劃;依法審核、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相關事項,依法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情況,承辦區外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及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七)指導全區對外投資促進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重大對外招商活動。
(八)負責全區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工作。綜合管理我區境外勞務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牽頭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管理監督對外勞務派出機構,負責對外援助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促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商貿聯系;組織實施對臺經貿合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