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商品定價的具體形式可分為兩大類:一類國家指導下的企業定價,另一類是市場調節下的企業定價。國家指導下的企業定價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各方面情況的通盤考慮為前提條件;在核實商品的社會成本和規定合理利潤的基礎上,考慮較長時期、較大市場范圍的供求狀況;有計劃地規定商品的基價、價格變動方向、幅度或限價等,并通過相應的計劃手段保證實施。其具體形式有:
n 1.幅度浮動價格,由國家規定中準價和上下浮動幅度,由生產經營者在規定的限度內自主定價。
n 2.限度價格,由國家規定最高限價或最低限價,由生產經營者在限價的范圍內自主定價。
n 3.協議統一價格,由產地物價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工業、商業、外貿和農業等產需各方協商議定的價格,在產地統一執行。
n 4.銜接協商價格,由毗鄰地區有關部門協商銜接,在毗鄰地區分別執行的價格。
n 5.行業協商價格,由本行業生產經營者協商議定,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備案,在本地統一執行的價格。
n 6.提價須申報批準的價格,主要對某些嚴重供不應求的重要商品,為穩定物價所采取的措施。
n 市場調節下的企業定價屬于自由價格,按買賣雙方在具體價格確定中的作用可分為單方面的企業定價和買賣雙方的協商議價兩種。單方面的企業定價是指價格由買賣雙方中的某一方來確定,而另一方可以不接受,但又不能直接改變對方確定的價格。買賣雙方的協商議價,是買主與賣主之間通過討價還價確定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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