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物品是指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海關對進出境物品是有嚴格規定的。首先,進出境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對進出境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郵政企業進出境郵袋的裝卸、轉運和過境,也要接受海關監管。郵運進出境的物品,要經海關查驗放行后,有關經營單位方可投遞或者交付。還有,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應當由本人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過境人員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等。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進出境物品提出明確規定,并要求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