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常駐機構進境(復運出境)其開展業務所必需的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及機動車輛;準予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境其在境內居留期間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用合理數量物品的活動。
設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226項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署令第115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署令第116號)
5、《海關總署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監發[2004]259號)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申請條件: (一)常駐機構申請進(出)境公用物品
1、申請人(常駐機構)是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不包括外國人員子女學校)。
2、常駐機構首次申請進境公用物品前,應當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獲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
3、常駐機構申請進出境的公用物品應當以本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海關需照章征稅;但根據政府間協定免稅進境除外)。
4、常駐機構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海關按照該機構常駐人員的實際人數核定其進境車輛的總數:
(1)常駐人員在5人以下的,進境車輛總數1輛;
(2)6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進境車輛總數不超過2輛;
(3)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進境車輛總數不超過3輛;
(4)21人以上30人以下的,進境車輛總數不超過4輛;
(5)31人以上的,進境車輛總數不超過6輛。
5、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非居民長期旅客申請進(出)境自用物品
1、申請人(非居民長期旅客)是指經公安部門批準進境并在境內連續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臺地區人員、華僑(包括在國(私)有企業(公司)長期工作以及在國(境)內購房并長期居住的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
2、申請人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后方可申請進境自用物品。
3、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應當以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其中首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除外);再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一律征稅。根據政府間協定免稅進境的自用物品,依法免征稅款。
4、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常駐人員可以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常駐人員”是指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員:
(1)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并在海關備案的常設機構內的工作人員;
(2)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
(3)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
5、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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