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l條第2款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 合同應理解為: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據這一概念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體必須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居民包括 自然人、非法人組織以及 法人,不強調他們的國籍,而主要以他們的住所或居所為基準;(2)其標的必須是服務行為,u201c服務行為u201d具有無形性、同時性以及不可儲存性的特點,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基本區別;(3)其具有連續履行性,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又一區別;(4)其性質既具有貿易性也具有投資性。這一特征也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國際服務貿易法,這一特征與其它兩種國際貿易是有區別的。
n從理論上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當定義為:同一國家的居民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或不同國家的居民就 服務貿易行為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問題有兩個:一是主體,二是標的是否跨越國界。就主體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國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同一國家的居民如果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u201c協議u201d就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標的服務行為是u201c跨越國界u201d的,如電信的國際服務行為、運輸的國際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標的u201c跨越國界u201d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主體是否為同國家居民,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就標的是否跨越國界而言,服務行為既可以是跨越國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國界的,不同國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u201c 協議u201d也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主體是u201c不同國家u201d的居民,如現場消費服務行為、登載廣告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主體是u201c不同國家u201d的居民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標的服務行為是否跨越國界,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確認,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確認是有一定區別的,實踐中確認的難度也大一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內服務貿易合同的根本區別在于:主體和標的,凡是u201c同一國家u201d居民就u201c未u201d跨越國界的服務貿易所達成的協議,就是國內服務貿易合同;反之,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