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與貨運合同有關的行動
在不減損本法第一部分各項條款的情況下,本章適用于與貨運合同有關或按照貨運合同采取的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于:
(a)(一)提供貨物的標記、編號、數量或重量;
(二)指明或申報貨物的性質或價值;
(三)開出貨物收據;
(四)確認貨物已裝運;
(b)(一)將合同條件與規定通知某人;
(二)向承運人發出指示;
(三)發出關于貨物損失或損壞的通知;
(c)(一)提貨;
(二)授權放行貨物;
(三)發出關于貨物損失或損壞的通知;
(d)就履行合同的情況發出任何其他通知或做出任何其他陳述;
(e)承諾將貨物交付給有名有姓的人或交付給獲授權提貨的人;
(f)給予、獲取、放棄、交出、轉移或轉讓對貨物的權利;
(g)獲取或轉移合同權利和義務。
第17條運輸單據
(1)在本條第(3)款的限制下,如法律要求以書面形式或用書面文件來執行第16條秘述的任何行動,則如果使用一項或多項數據電文來執行有關行動,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2)無論本條第(1)款所述在求是否采取一項義務的形式,也無論法律是不是僅僅規定了不以書面形式或不用書面文件執行有關行動的后果,該款均將適用。
(3)如需將一項權利授予一人而不授予任何其他人,或使一項義務由一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獲得,又如法律要求,為了做到這一點,必須傳送或使用一份書面文件,向該人移交權利或義務,同如果使用了一項或多項數據電文移交有關權利或義務,只要采用了一種可靠的方法使1這種數據電文獨特唯一,即滿足了該項要求。
(4)為本條第(3)款的目的,應根據移交權利或義務的目的并參照所有各種情況,包括任何相關協議,評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標準。
(5)如果用一項或多項數據電文來實施第16條(f)項和(g)項所述的任何行動,除非數據電文的使用已被書面文件的使用所終止和替代,否則用來實施任何這種行動的書面文件均屬無效。在這種情況下發出的書面文件應含有一項關于終止使用數據電文的陳述。用書面文件替代數據電文不得影響有關當事各方的權利或義務。
(6)如一項法律規則強制適用于做成書面文件或以書面文件為證據的貨運合同,則不得以一份此種合同系以一項或多項數據電文而有是以一份書面文件作為證據為而使該項規則不適用于由此電文作為證據的合同。
(7)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于下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