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此類合同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
(1)普通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指采用信用證方式的出口業務中,被保險人(出口商)依照出口合同書規定,將列入合同內的貨物進行投保,因債務人信用危險或者政治性危險,債權人利益受損害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這種合同的保險期限都不長,一般為半年至一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辦理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綜合險就屬此類。
(2)寄售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指出口商于采用寄售方式出口某類商品過程中,因進口國商品市場變化導致這批商品銷售發生損失時,應由保險人給予賠償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
(3)出口融資信用保險合同,指被保險人(融資銀行)在約定期限內擬定融資者情況,開出融資通知單后,發生了出口融資不能如期收回時,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指被保險人以付款交單(D/P)方式或承兌交單(D/A)方式出口貨物,并擁有出口許可證,待貨物裝船啟運后,因政治危險或信用危險使債務難以被履行,保險人將對損失給予賠償責任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
(5)中長期延付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指被保險人依合同出口的、一年期以上的技術、貨物及勞務,因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致無法收回酬金或貸款時,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一種信用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