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有于合伙人個人財產分離的合伙財產,合伙企業當然要承擔清償其債務的責任。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伙企業的基本法律特征。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兩種立法例:一是并存連帶主義,即合伙的債權人請求合伙清償債務或者請求合伙人清償合伙的債務,兩者沒有先后次序之分。這對合伙人來說,對合伙的債務承擔的是并存無限連帶責任。二是補充連帶主義,即合伙的債權人須先請求合伙清償合伙債務,對其不足部分才能請求合伙人清償。這對合伙人來說,對合伙的債務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屬于后者,即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人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伙,則以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是以家庭財產出資參與合伙,則應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伙,但將合伙盈余份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則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不足部分則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于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第42條第1款)。
如果同時存在合伙債務于合伙人個人債務,當合伙與合伙人都處于資不抵債的情況時,如何確定清償這兩種債務的先后順序呢?對此,英美等國家采取了雙重優先原則,就是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清償。換句話說,合伙的財產優先清償合伙的債務,合伙個人的財產優先清償個人的債務。這樣處理較為公平妥當,我國多數學者皆贊成此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