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CP.3號決定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
締約方會議,在第一屆會議上審評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條第2款(a)項和(b)項,得出結論認為這些款項是不充足的,回顧其第1/CP.1號決定,題為u201c柏林授權:審查《公約》第四條第2款(a)項是否充足,包括關于議定書的提案和關于后續行動的決定u201d,其中一致同意開始一個進程以使締約方會議能夠為2000年以后的階段采取適當行動,包括由締約方會議第三屆會議通過一項議定書或另一種法律文書,
進一步回顧這一進程的目的是加強《公約》第四條第2款(a)項和(b)項中的承諾,促使附件一所列發達國家/其他締約方制定政策和措施,以及為《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其溫室氣體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訂定在規定期限內如2005、2010和2020年的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指標,
還憶及,根據柏林授權,這一進程將不為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引進任何新承諾,但重申第四條第1款中的現有承諾,并繼續推進這些承諾的履行以求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考慮到第四條第3款、第5款和第7款,
注意到柏林特設小組第八屆會議的各份報告①,
注:①FCCC/AGBM/1995/2and 7 and Corr.1;FCCC/AGBM/1996/5,8,and 11;FCCC/AGBM/1997/3,3/Add.1 and Corr.1,5,8,and 8/Add.1.
贊賞地審議了柏林授權特設小組主席提出的報告,
贊賞地注意到全體委員會主席關于委員會工作結果的報告,
承認需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作出籌備,
意識到宜及時開始工作為將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締約方會議第四屆會議取得成功結果鋪平道路,
1.決定通過本決定所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
2.請聯合國秘書長擔任《議定書》的保存人,并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將《議定書》在紐約開放供簽署;
3.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有締約方于1998年3月16日或在該日之后盡早簽署《議定書》,并盡快酌情交存批準、接受或核可文書或加入書;
4.又請尚未成為《公約》締約方的國家不加拖延地酌情批準或加入《公約》,以便能成為《議定書》締約方;
5.請附屬科技咨詢主席和附屬履行機構主席,考慮到核可的1998~1999年兩年期方案預算和與秘書處工作有關的方案②,就為供締約方會議第四屆會議審議下列事項而所需的籌備工作給予秘書處指導,和酌情向各自附屬機構分配關于這些事項的工作:
注:②FCCC/CP/1997/INF.1.
(a)就與農業土壤和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類方面溫室氣體源的排放和匯的清除的變化有關的哪些額外的因人引起的活動應如何記入按《議定書》第三條第4款規定的《公約》附件一所列《協定書》締約方的分配數量或從中減去一事確定模式、規則和指南;
(b)依《議定書》第十七條尤其是為排放貿易的核查、報告和責任規定相關原則、模式、規則和指南;
(c)如《議定書》第六條所規定,為《公約》附件一所列任何《議定書》締約方向任何其他這類締約方轉讓或從它們獲得由旨在減少任何經濟部門溫室氣體源人為排放或增強溫室氣體匯的人為清除的項目產生的任何排放減少單位制訂指南;
(d)考慮和酌情采取關于適當方法的行動以處理個別項目對《議定書》附件B所列締約方承諾期排放會有重大影響的情形;
(e)分析《議定書》第十二條第10款的影響;
6.請附屬科技咨詢機構主席和附屬履行機構主席向這兩個機構的第八屆會議提出一項關于其籌備工作分工的聯合提案,以使《議定書》生效之后作為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一屆締約方會議能夠完成《議定書》為其規定的任務。
方法問題1997年12月11日
第12次全體會議
第2/CP.3號決定與京都議定書有關的方法問題
締約方會議,回顧其第4/CP.1號和第9/CP.2號決定,核準附屬科技咨詢機構第四屆會議的有關結論①,
注:①FCCC/SBSTA/1996/20.paras.30 and 54.
1.重申締約方應該使用1996年修訂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來估計和報告《蒙特利爾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各種源的人為排放和各種匯的清除;
2.申明在有數據可得的情況下應該估計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實際排放量,并用于報告排放量。締約方應該盡一切努力來發展必要的數據來源;
3.重申締約方使用的全球升溫潛能值,應該是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在其第二次評估報告中根據100年時間范圍內溫室氣體的影響提出的那些潛能值(u201c1995年氣專委全球升溫潛能值u201d),同時考慮到全球升溫潛能值估計中涉及到的固有的復雜的不確定因素。此外,僅為了參考的目的,締約方還可以采用第二次評估報告中提供的另一種時間范圍;
4.回顧按照1996年修訂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根據出售給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的燃料計算的排放量不應該列入國家總數,而應該單獨予以報告,并敦促附屬科技咨詢機構進一步考慮將這些排放量列入締約方總的溫室氣體清單;
5.決定根據《聯合國憲章》進行的多邊活動所產生的排放量不應列入國家總數,而應該單獨予以報告。與其他活動有關的排放量應列入一個或多個有關締約方的國家排放量總數。
履行情況1997年12月11日
第12次全體會議
第3/CP.3號決定《公約》第四條第8款和第9款的履行情況
締約方會議,注意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條第8和第9款的規定,又注意到《公約》第三條和u201c柏林授權u201d第1段(b)項中的規定①,
注:①Decision 1/CP.1.
1.請附屬履行機構在其第八屆會議上開始一個進程來查明和確定需要采取哪些行動,以滿足第四條第8和第9款所指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因氣候變化的不利影響和/或執行應變措施造成的影響而產生的特定需要。須審議的問題中應包括與供資、保險和技術轉讓相關的行動;
2.又請附屬履行機構向第四屆締約方會議報告這一進程的結果;
3.請締約方會議在第四屆會議上參照這一進程的結論和建議作出關于所需行動的決定。
1997年12月11日
第12次全體會議
第三屆締約方會議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