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按照各國法律規定買賣雙方對包裝條款一經確定,賣方所交貨物的包裝必須符合合同的約定。
在我國外貿合同中,常常對合同包裝條款的簽訂不夠重視,以'習慣出口包裝'或'習慣包裝'這種用語加以約定的做法,往往在日后履行合同時容易產生爭議。
由于商品的品種、商品的特性不一,運輸方法以及運輸距離又不相同,包裝條款的內容及繁簡也不盡相同。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標志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應按合同中訂立的內容進行包裝,若合同中沒有規定,賣方應按同種商品的慣常的方式進行包裝。違反了合同中的包裝規定即是違反了包裝條款,買方可以拒收貨物。
運輸包裝的方式與包裝用料、輔料由不同商品的特性決定。與運輸包裝有關的內容,如費用、包裝標志以及包裝提供者的責任與義務等有時也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按照國際貿易習慣和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包裝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是貨物說明的組成部分。如果貨物的包裝與合同規定或行業習慣有重大不符,則屬于違約,買方有權索賠損失,甚至拒收貨物。因此,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包裝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