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一方即發包方是國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關部門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其另一方即承包人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或企業所屬機構和職工;
(2)合同的目的是為確定承包人對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的經營權,確立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系,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或為落實企業內部生產責任制,使生產經營好壞同利益掛鉤,實現多勞多得,而并不是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
(3)工商企業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規定,一般不少于3年。內部承包期限,根據生產經營任務的要求,由雙方約定。
(4)工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是承包經營企業的財產,而不是企業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