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用證軟條款的概念,國際商會并未于UCP600以及其他出版物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國內外的研究對該概念的界定持有很多不同的觀點,至今仍未有一個權威的定義。
國外研究的一種定義為:Softclause, 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 beneficiary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
在國內對軟條款從不同角度的定義,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軟條款是信用證中附加生效條件的條款,或者條款規定單據取得需要進口商的配合,從而使進口商掌握貿易主動權,致使出口商面臨交單不符的風險。筆者認為該觀點對軟條款涉及的內容理解過于狹隘。軟條款應可能涉及信用證業務過程的每一環節,而不僅是信用證生效的環節,還應包括裝運環節、商檢環節、議付環節等等。
另一種觀點認為軟條款就是純粹的陷阱條款,是申請人在信用證中添加某些條款設置陷阱,以掌握基礎貿易的主動權。事實上這種觀點就是把整個軟條款問題當作信用證欺詐的其中一種途徑。筆者認為該觀點仍顯片面,因為軟條款也有可能在受益人知情的情況下實現,這就缺乏欺詐的構成要件。
還有觀點說軟條款就是在不可撤銷信用證的情況下,軟條款的設置就是讓開證行隨時免責,企圖正當免除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這種觀點下的軟條款信用證違反了UCP600的相關規定,其途徑無非通過將信用證議付與基礎合同項下的貨物、服務等具體內容相聯系,但實務中常見的軟條款不僅僅只有這些,故筆者認為該定義依然不夠全面。
盡管觀點千姿百態,但其對軟條款的認識都有基本的共同點。筆者認為國外的定義界定已經比較全面地體現軟條款的內涵。即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設置的條款,這樣的條款會導致受益人貿易地位的喪失,安全收匯受到威脅,而給申請人帶來交易主動權或騙取貨物及預付款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