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規定了兩岸服務貿易的基本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未來合作發展方向及相關工作機制等內容。協議明確了兩岸服務市場開放清單,在早期收獲基礎上更大范圍地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為兩岸服務業合作提供更多優惠和便利的市場開放措施。大陸對臺開放共80條,臺灣對大陸開放共64條,雙方市場開放涉及商業、通訊、建筑、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游、娛樂文化和體育、運輸、金融等行業。
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協議還明確,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于本協議生效后盡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