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擁有獨立抽象原則屬性,即信用證是獨立于貿易合同的,所以信用證相關糾紛與商業糾紛是隔離的。付款一方即便明知是欺詐也必須在單證相符、單單一致情況下付款。只是因為信用證欺詐案件引起公憤,美國和英國才分別于1941年和1976年推出了欺詐例外原則,(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陸璐在《東南大學學報》2019年第6期一篇文章中表述),規定若能拿出證據證明欺詐,則付款一方可不用履行付款義務,但它們對信用證制度的維護十分堅定,害怕過多的法律舉證會威脅、動搖信用證制度,因此對欺詐判定設置高標準。例如美國規定,欺詐必須是主動欺詐、過分欺詐,但怎樣才算主動?多大程度才算過分?還有英國法院規定,禁令的發布不應以商人們對信用證喪失信賴為代價。由此可見英國對信用證制度體系的堅定維護遠遠超過通過法律伸張正義。
《美國統一商法典》1995修訂本對之前信用證欺詐例外制度予以確認,并對適用前提、范圍、限制等都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沿用至今。是英美法系信用證欺詐例外制度的典范。其后,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以及大陸法系國家紛紛通過案例肯定了該制度。
OOWAY集團相關人士表示,信用證雖然是200多年前商人們的一項偉大創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技術的進步,不僅愈發陳舊落伍,還被深知其機制漏洞的犯罪分子所利用,成為實施國際性欺詐犯罪的工具,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國際影響和數額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們不能僅僅依靠法律、道德來對這些不法行為抱有幻想,而是要發揮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興科技的威力,以安全、便捷的嶄新方式推動國際貿易數字化進程,讓外貿煥發21世紀的新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