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深化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改革,提升海關加工貿易監管與服務水平,引導企業自律管理,海關總署決定選擇部分電子化手冊管理模式的企業,實施“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以下簡稱“新監管模式”)改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海關:天津、沈陽、南京、杭州、武漢、拱北、黃埔、重慶、成都海關。各試點海關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托本關區輔助信息化系統,組織本關區內企業試點;全國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上線后,統一適用統一版信息化系統。
(二)新監管模式是指海關實施的以企業為單元,以賬冊為主線,以與企業物料編碼對應的海關商品編號(料號)或經企業自主歸并后形成的海關商品編號(項號)為基礎,周轉量控制,定期核銷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三)新監管模式的業務范圍包括: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余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等。
01
實施新監管模式的企業,按照以下方式開展相關業務:
1.賬冊設立。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生產規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選擇以料號或項號設立賬冊;賬冊的最大進口量為《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所載生產能力,即進口料件對應金額。
2.核銷周期。企業可以根據生產周期,自主選擇合理核銷周期,并按照現有規定確定單耗申報環節,自主選擇單耗申報時間。
3.外發加工。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不再報送收發貨清單,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4.集中內銷。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發生的內銷保稅貨物集中辦理納稅手續,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結轉。企業在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時,應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情況進行集中申報,不再報送收發貨記錄,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6.剩余料件結轉。企業應在核報前,將實際庫存折料轉入新賬冊。
02
1.自主核報。指企業自主核定保稅進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關如實申報的行為。企業可采用單耗、耗料清單和工單等保稅進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關申報當期核算結果、辦理核銷手續。
2.年度申報。對核銷周期超過1年的企業,每年至少向海關申報1次保稅料件耗用量等賬冊數據。年度申報數據的累加作為本核銷周期保稅料件耗用總量。
03
在賬冊核銷周期結束前,企業對本核銷周期內因突發情況和內部自查自控中發現的問題,主動向海關補充申報,并提供及時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關對企業的申報進行集中處置。
04
企業應根據賬冊設立時的料號或項號,據實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監管方式申報進出口。
05
企業應按照規定提交、保留、存儲相應電子數據和紙質單證。
06
實施新監管模式試點的企業,必須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
2.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07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
1.信用類別降為失信企業的;
2.內部信息化系統不完備,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邏輯鏈條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3.不能規范辦理海關手續,不能按要求及時提交、保留、存儲相關數據、單證和資料的;
4.主動申請不實施新監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銷新監管模式的。
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賬冊管理的,自確定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該賬冊核銷手續。
1. 本公告正式實施后,對尚未執行完畢的加工貿易手冊,企業可將尚未出口的加工貿易貨物折料轉入新賬冊。
2. 本公告未明確事項,按照加工貿易監管的一般性規定實施管理。
3. 本公告內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為幫助企業贏得海關新監管模式改革紅利,點捷達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全面升級。為迎接新監管模式的全面推行,避免企業信用降級,大家要好好把握機會喔~1、 更高的集成度,操作簡便。
將電子化手冊備案、報關清單生成、單證生成、核銷業務進行集成,無需在多個系統間跳轉,批量導入功能極大減少了系統操作工作。并根據企業需要,提供定制開發服務,將定制模塊與捷艾特電子化手冊基礎模塊緊密集成,最大程度方便企業操作人員使用。
2、 預警功能。
系統對電子化手冊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控,對于異常情況給予預警提醒,便于關務及時發現問題,降低關務風險。
3、 風險控制功能。
電子化手冊模擬核銷模塊能及時提醒企業保稅料件的應剩余數量,與企業實際庫存比對后,系統提示差異數量,企業能預先判斷盤盈或盤虧,幫助企業快速查找原因,并采取應對措施,將關務風險降到最低。
4、 信息服務功能。
結合捷艾特數據服務,企業可以及時獲得委托報關公司報關的報關數據和通關狀態,為企業實現精細化貿易管理提供條件。
5、 數據關聯、回溯。
捷艾特電子化手冊系統支持企業內部數據(如訂單、發票、BOM)與電子化手冊備案數據及進出口報關數據比對,實現數據之間的相互驗證和數據可回溯,從而為最大程度地降低關務風險提供數據支持。
來源: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