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原創作品,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載。這個原產地申報不實案件,為什么企業和提供報關服務的供應鏈公司都被處罰了?
問:我們公司是一家專業提供報關服務的公司,在一次為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由于我公司報關員工作疏忽,沒有仔細審查客戶發過來的資料,將貨物的幣值報錯了,請問我們公司會被處罰嗎?
答:有可能會被處罰。根據《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的公司抬頭向海關申報,構成違反以上法律規范之申報不實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根據具體情形予以處罰。根據該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綜上,貴司在為客戶提供報關服務過程中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導致報錯幣值構成申報不實行為,可由海關予以處罰。
典型案例:2021年1月26日, G海關稽查發現在2020年1月27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間,當事人A有限公司委托當事人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貨物插頭,共計54票報關單存在原產地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行為,涉及貨物價值人民幣2824.58萬元。A有限公司作為消費使用單位,未如實向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進口貨物原產地信息。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境內收貨人,對A有限公司提供的進口貨物原產地信息未進行合理審查,導致原產地申報錯誤。因此,A有限公司和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應共同承擔申報不實責任。以上行為有稽查通知書、稽查結論、貨物進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企業報告、查問筆錄等為證。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4萬元。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A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4萬元。
法律分析與合規指引:根據《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的公司抬頭向海關申報,構成違反以上法律規范之申報不實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根據該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本案中,當事人A有限公司作為消費使用單位,當事人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收貨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插頭,因A有限公司作為消費使用單位,未如實向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進口貨物原產地信息,且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境內收貨人,對A有限公司提供的進口貨物原產地信息未進行合理審查,導致原產地申報錯誤。A有限公司、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在造成原產地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性方面,均具有過錯,應共同承擔申報不實責任。綜上,G海關可以根據違法情形,各自過錯程度,分別對A有限公司、B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