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完端午就要過六一啦,首先祝各位大朋友、小朋友六一節快樂!在歡度節日之際,各位報關同行千萬不要忘記一件年度大事——海關年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21號令)第四條的規定:報關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冊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注冊信息年度報告》。如果不按時做年報,將會給企業的AEO認證和海關平移認證帶來極大的麻煩。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海關年報與AEO認證的關系1、海關AEO認證標準中哪些企業需要做海關年報
無論是海關AEO “一般認證標準” 還是 “高級認證標準”,進出口業務規范中的注冊信息都要求 “報關單位” 應該海關要求報送年度報告。請注意,這里所談到的報關單位與海關AEO認證的企業范圍是不一樣的。換言之,并不是每個海關AEO認證企業都需要報送年報。
對于海關AEO認證的企業范圍,是指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并通過海關認證的企業。這里既包括了 “報關單位”,也包含機場、貨站、倉庫等經營主體。對于報關單位的范圍,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貿易公司、加貿企業等)和報關企業(報關行、國際貨代等)。
由此可見,在申請海關AEO認證前要搞清楚自身屬于哪種類型,以免畫蛇添足。
2、未按時進行海關年報將影響AEO認證
根據海關AEO認證標準的規定,“按時報送年報” 是硬性條件。如果沒有按時報送年報,除了企業會被暫停報關業務之外,企業的負責人可能會被海關約談。更重要的是,一旦在6月30日后逾期年報,將會在海關留下不良記錄,這個記錄無論是在企業平移過渡的AEO認證中,還是三年后的重新認證中都將被視為不達標項給予扣分。
這個道理很簡單,因為規范經營的企業都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各項年審、報告的工作。具體到海關、商檢的各項年審工作企業都應當建立一套雙軌機制,即行政、關務雙軌制。也就是說,各項證件資料在行政部門管理,行政部門就應當有統一的記錄和年度工作安排,而關務人員作為具體負責崗位有義務同時做好一套工作計劃并且與行政部門配合完成工作。
可想而知,如果一個企業年報工作(或者其他年審工作)都沒做好的話,何以證明企業的管理制度是完善的呢?!這里講個真實案例,曾經有個山西的報關企業管理著聯系果子,他們公司就是因為沒有按時年審導致海關系統自動關閉申報才想起來,這時已經無法補辦,報關企業的報關資質被自動注銷,想繼續開展業務只能重新申請設立報關企業,給他的業務和客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在海關的注冊登記內容與實際相符在海關AEO認證標準的進出口業務規范的注冊信息標準中,還要求企業在海關的注冊登記內容與實際相符。這一條務必值得大家關注!因為在實際生產經營中,報關單位企業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很可能會進行調整,但必須在工商部門重新登記換證后及時向海關申請變更。
根據海關總署第221號令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報關單位信息發生變更,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以及復印件,到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如果報關單位企業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海關將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企業沒有及時做到注冊變更,無論處罰與否都同樣會列入海關的不良信用記錄中,直接影響到后續的海關AEO認證和三年后的重新認證。務必值得大家關注。
相關法規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第221號令)
- 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分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
報關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后,方能辦理報關業務。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報關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冊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注冊信息年度報告》。
報關單位所屬人員從事報關業務的,報關單位應當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海關予以核發證明。
報關單位可以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同時辦理所屬報關人員備案。
第十八條
報關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持《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以書面形式到注冊地海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許可。
報關企業分支機構企業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負責人等海關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到所在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所屬報關人員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報關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到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企業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以及復印件,到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所屬報關人員發生變更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到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報關單位企業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向海關提交的注冊信息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
(海關總署2014年第82號公告)
- 進出口業務規范
18.注冊信息
報關單位:按規定報送《報關單位注冊信息年度報告》,企業及報關人員在海關的注冊登記內容與實際相符。
其他企業:在海關的注冊登記內容與實際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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